交了罚金是有可能会被轻判的。行为人涉嫌触犯的罪名涉及罚金刑的,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可认罪认罚,并且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积极缴纳罚金的,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刑事判决作出之后,也可通过执行庭缴纳。服刑期间是否缴纳罚金影响减刑。
醉学网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对死刑执行的法律监督,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是在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中,都充分显示着对死刑执行的监督,而对罚金刑的执行监督却没有具体的秩序和规范,造成检察机关难以操作。并且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对于缴纳 罚金 可以 减刑 吗的问题,为你进行以下分析: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 刑罚 方法。罚金刑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一定数额财产所有权的剥夺,形成一定的制裁结果,借此强化行为人的规范意识,以期达到抑制、预防犯罪的目的;或者通过一定数额财产的剥夺,以杜绝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可能性。但罚金刑并不具备类似自由刑持续作用于行为人的强制功能,也不直接剥夺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因此,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主要形式,主要适用于贪利性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以及较轻微的其他犯罪,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 经济犯罪 和 单位犯罪 现象日益增多,对付这些犯罪,罚金刑通过罚金数额的变化,对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量化,并根据行为人的财产情况、家庭状况,以及个人的性格等因素酌情适用,对行为人作出适当的刑事处罚,并具有较好的犯罪预防作用。而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所固有的弊端日益暴露,难以满足改造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尤其是对于 青少年犯罪 、初犯、偶犯、 过失犯罪 ,将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罚金刑作为一种更有效的惩戒措施被提上日程,是刑罚由严酷到轻缓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然而,罚金刑难以执行的问题,已成为突出的问题,就河口区法院而言,2021年判处罚金总数额517000元,判前未执结202100元,未执结率为51.94%;
2、021年判处罚金总数额462021元,判前未执结120210元,未执结率为27.92%.在宣判后对上述二年未执结案件进行执行,执结率仅为5.03%.执结率低的原因一是少部分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执行能力,而绝大部分被执行人则因其财产情况无法查清,无法执行。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同时兼容公正与效益的罚金刑执行机制?从目前各国名目繁多的罚金刑执行制度来看,仅局限于执行阶段难以有效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方法来完善罚金刑的执行: 一、司法诸机关协调配合,自 立案 时起在侦查犯罪的同时,展开对 犯罪嫌疑人 财产的前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 财产保全 措施是正确适用罚金刑的关键 司法过程就是司法诸机关将特定的犯罪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确定其犯罪事实之后强迫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过程。承担法律责任是司法运行的最终归宿,因此不管是侦查机关,或是检察、审判机关实际操作的每一环节都应依此目的作指导,前一环节要为后一环节奠定基础,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 刑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强制交纳”的罚金刑执行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罪犯在侦查起诉阶段就把自己的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处,等判决罚金刑之后,由于其已“身无分文,一贫如洗”,对其判处的罚金刑也无法执行;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罪犯确实身无分文,一贫如洗,对其判处的罚金刑也无法执行。这两种情况都使得罚金刑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为此,刑法第五十三条增设了“随时追缴”的罚金刑执行方法,即“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尽管这一规定避免了罪犯逃避罚金刑的制裁的可能性,但随时追缴实质上是强制缴纳的执行方式在时间上的无限延伸,造成判决当时不能及时执行,使得罚金刑未执行的案件大量积压,严重削弱了罚金刑的惩罚与教育犯罪的刑罚功效。因此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 立案侦查 时,对所涉嫌 罪名 法定刑中规定有罚金刑的,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责令其或其家属提供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状况,并据此展开调查,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原价购置依据、财产来源、存放地点、权属证明、保管人及其他相关事项,对此财产公安机关应登记造册,由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告知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变卖、转移、毁损,要妥善保管,必要时公安机关可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以备案待判。案外人如提出异议,可告知其向审判机关提出,以防财产流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此行为可一并审查,若遇不起诉之情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否则可将此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这一做法不仅有其合理性,而且极具必要性。前期工作中如果不及时核实、保全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将很可能导致最后的判决仅停留在书面上,造成不必要或不可挽回的后果,严肃的法律将流于形式。 二、审判阶段对被告人个人财产的准确界定及罚金刑的适用原则 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进行审理时,除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清单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案外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严格审查,无正当依据的,以决定形式书面驳回;理由充分、依据正当的,应及时予以发还,同时依照民事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区别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 共同财产 、非法所得的界限;对单位犯罪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单位财产进行 清算 ,准确界定其承担罚金刑的财产范围。 关于罚金刑适用规则方面,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是否为惟一参考依据?笔者有不同看法,因为这一规定没有很好地体现严肃执法,相反表现出执法的机械性与幼稚性。对犯罪情节相同但经济状况不同的被告人施以同等数额罚金本身就不平等,且被告人经济状况好坏直接关系到罚金能否得到执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能够在宣判前主动交纳罚金的处以较轻的自由刑。如此将自由刑与罚金刑结合起来使用,可达到刑罚的综合平衡(这并非“以钱赎刑”,因为自由刑及罚金刑同为我国刑罚)。对于犯罪情节相同的被告人,如经济状况好的,可多处罚金,设定缴纳期限短一些,少判自由刑;经济状况差的,可考虑适当多处自由刑,少判罚金,设定缴纳期限长一些,为罚金的执行打好判决基础。 三、执行阶段多管齐下,更新观念,使罚金刑真正落实,确保法律的公平、严肃 对罚金的执行,首先,原审法院刑事审判庭可以在为被告人设定缴纳罚金期限内督促被告人或亲属自动履行,亦可接受所缴罚金;如超过设定期限而被告人或其亲属仍未履行的,可将被告人财产状况清单及生效 判决书 径行移送本院执行庭,并填写执行决定书,注明被告人履行罚金情况,办理交接手续。无须申请人申请,执行庭收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可直接对被告人财产变卖、拍卖,将所得价款充抵罚金,并将结果告知被告人。如被告人系单位,查明其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可对法定代表人以拒不执行裁判罪处罚。其次,罚金的缴纳可与罪犯服刑期间的减刑和 假释 相结合,鼓励罪犯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其在罪犯服行期间经罪犯本人同意代为缴纳的,可视为罪犯有接受履行、认罪伏法表现,可将其视为减刑、假释构成要件之一。 当然,罚金的执行面临着许多矛盾,需要去研究去解决,使这一刑种得到更合理、更科学、更规范地运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将逐步扩大,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是需要我们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刑罚更顺应世界潮流,更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各类犯罪斗争的需要,体现罚金刑的价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与稳定,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例如酒驾,斗殴等行为是予以缴纳 罚金 处罚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缴纳罚金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关于缴纳罚金从轻处罚的情况有哪些该问题在下文中做出了说明分析。
缴纳罚金从轻处罚的情况有哪些?
法定从轻处罚,“酌定从轻处罚”的对称。是指 刑法 明文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适用的从轻处罚。刑法中从轻处罚的一种。适用法定从轻处罚,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的从宽量刑情节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为依据。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定从轻处罚可以分为法定一般从轻与法定特别从轻两种。根据法官有无自由裁量权,法定从轻处罚又可以分为法定绝对从轻和法定相对从轻两种。
法定从重处罚,“酌定从重处罚”的对称。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适用的从重处罚。刑法中从重处罚的一种。适用法定从重处罚,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的从严量刑情节中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以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定从重处罚可以分为法定一般从重与法定特定从重两种。以审判人员有无自由裁量权为标准,法定从重处罚又可以分为法定绝对从重与法定相对从重两种。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法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从重或者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均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 刑罚 。
根据刑 法规 定,下列情形系法定从轻处罚:
1、 未成年人犯罪 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 6、 共同犯罪 中的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 有 自首 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 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 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关于缴纳罚金从轻处罚的情况有哪些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缴纳罚金从轻处罚的情况来说主要与犯案人的因素相关,对于认罪态度良好情节较轻的可以考虑从轻处罚,除此之外,对于特殊人群以及教唆犯罪的情况也会考虑从轻处罚。
可以 减刑 。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 罚金 ,法院应当强制追缴。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者隐匿财产不予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 与限度 被判处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并不会影响罚金的缴纳。罚金是独立的一种附加刑,可以和主刑并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不缴纳的,缴纳期限届满的,法院会进行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做刑事辩护时,作为辩护人会说被告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且已经缴纳罚金,这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之一,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一种参考,交了罚金就获得一个减轻处罚的机会。
对判决不满意可以上诉,判决书生效后不交的,法院也是可以强制执行,所以一般的案件我们还是建议被告人先交纳罚金,争取一个减轻处罚的机会。
首先需要了解缓刑的含义: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前先交罚金。但有的法院为了确保判决书判决的罚金能够到位,往往在开庭前要求被告人及其家属预交,而且以是否交得起罚金来决定量刑的幅度。
法庭中提到的罚金是指罚金刑,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利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给国家的刑罚方法。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已确定为犯罪,按照法院要求执行吧,不要缓刑导致被撤销。
我们的一举一动其实都有法律约束,在不超出法律的范围内,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一旦超出法律范围就需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不过我国大部分人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平时违法了可能都没有意识到,等到受到处罚的时候才恍然醒悟,但是这时候已经晚了,只能积极配合,坦白从宽,争取从轻处罚。
交完罚金后,可以申请减刑吗?
罚款也是刑罚的一种方式,而且也是犯罪分子必须履行的一种处罚方式,如果没有履行交罚金的这个惩罚,那么想要申请减刑是很困难的,因为这会让人觉得你并没有服从法律,对判决不服。但是如果积极主动交罚金,那么法院也会认为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积极,有悔改之意,在判决的时候也会酌情考虑轻判,但是如果在交罚金的时候态度不积极,甚至很恶劣,那么这种情况也会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刑期,很可能会将刑期延长。
申请减刑条件有哪些?
虽然法院判决了刑期,但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也可以通过好好表现获取减刑,当然申请减刑也并不是这么简单的,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申请减刑条件有哪些呢?首先需要有重大的立功,例如阻止了其他的重大犯罪活动、这个包括监狱里面和外面的,当然这是需要确定真实存在,而不是随意捏造的;在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当中有突出表现;有发明创新或者是重大的技术革新;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都可以申请减刑。
不过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还是要遵守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平时也可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也可以避免在无意间触犯法律。
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法院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不可以,会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方式。《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一、认罪认罚 罚金 可以减轻 刑罚 吗? 认罪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 公诉 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 罪名 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那些情况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 人、 辩护人 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四、什么样的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 诉讼 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因为一些人的一时的冲动或者不正当的获利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到违法乱纪的一些事情上,导致自己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认罪认罚罚金可以减轻刑罚吗?这个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具体咨询专业的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