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就算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也应该出庭,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就算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也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其他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不出庭,那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进行拘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法律规定 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 委托律师 和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但是,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 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 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拘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 赡养 、抚育、 抚养 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 代理 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这里所说的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必须是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传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须是无正当理由。 此外,拘传进行前,人民法院应告知被拘传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执行。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时效与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 债权人 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 知识产权 的期间等,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综上所述,关于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法律规定 ,我们要注意,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另外,对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不要超过规定的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提到: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有提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这里所说的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必须是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传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须是无正当理由。
此外,拘传进行前,人民法院应告知被拘传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欠钱被起诉的债务人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以下几类:
1、离婚案件中的原、被告。
2、抚养、赡养等案件中负有义务的当事人。
3、其他案件中,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院开庭时,欠钱人经传票传唤不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欠钱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解析:
如果控辩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 证人出庭作证 ,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 不出庭作证 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一、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作证的形式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承办案件检察官必须亲自出庭。刑事诉讼如果是公诉案件,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公诉人一定要派员出庭审理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一、离婚案件原告必须出庭吗1、离婚案件原告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本人亲自出庭。 因为离婚与否是涉及人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本人作出,即使原告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就财产等部分有权代表原告作出处分,律师是无权就身份关系方面的进行处分的。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的)。
2、原告有合理的客观理由不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特殊情况一般指原告身患重病、因为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客观原因。
3、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离婚诉讼被告必须出庭吗离婚诉讼中,被告并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方的权利救济和保护,不论缺席方是的确无法获知诉讼离婚开庭信息,还是恶意回避的,只要缺席方认为财产分割有错漏,或者对子女抚养权有异议,或者对债务承担比例不服的,缺席方都可以就财产和子女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和变更抚养权;或者缺席方重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重新财产或变更抚养权。但是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缺席方不得就离婚提起再审。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在国内居住的,可以委托律师办理,本人不回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