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
1、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3、收受回扣、手续费;
4、斡旋受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 1、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3、收受回扣、手续费;
4、斡旋受贿。《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有索贿以及收受贿赂两种,均可构成受贿罪。《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一、贿赂的形式有几种
1、贿赂的形式有两种,如下: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行贿受贿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行贿受贿罪处罚标准包括:
1、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