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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与结果犯有哪些区别

发布时间:2023-01-26 16:37:32

实害犯与结果犯的区别有:

1、实害犯是指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结果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实害犯与结果犯有哪些区别

2、划分不同,结果犯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实害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构成既遂。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结果犯与实害犯的区别

实害犯的定义:实害犯是指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的定义:这两种含义在大陆法系 刑法 理论中通常是统一的。因为大陆法系刑法以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为例外,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还可以说是犯罪既遂的要件。

实害犯与结果犯的区别?

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结果犯是刑法学界较有争议的一个概念。 大陆法系学者主要有以下两大类观点:一种观点把危害结果与犯罪既遂密切相关,认为这类犯罪的构成必须有危害结果发生,否则是未遂犯。我国台湾学者多持这种观点。如有人认为,结果犯,亦称实质犯,是指除实施一定之行为外,还须以发生一定之结果为要件的犯罪(注:参见陈朴生著:《刑法专题研究》(1988年版),第156页。)。 又有人认为,“结果犯又称为实质犯或实害犯。即指犯罪构成要件,除一定之行为外,更须有法定之结果发生者而言。刑法上大多数之犯罪,均属此类。

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区别

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区别:危险犯是与实害犯在于处罚点不同。实害犯,亦称侵害犯。危险犯的对称。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实害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构成既遂。具体危险犯是指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的现实程度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特定危害。侵害法益的危险,既是危险犯的处罚根据,也是危险犯的成立要件,即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成立危险犯。不管是将这种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属性,还是理解为作为结果的危险,它都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而不是既遂的标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害犯和结果犯】的区别是什么 赐教啊

是这样的,这两个概念属于不同版本的概念 张明楷(司法考)将犯罪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分为:实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而法硕考试则将其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对比可以发现: 行为犯相当于抽象危险犯(强调只要实施一定行为就构成犯罪)对直接客体造成抽象的危险.例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鹿奶粉事件),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 危险犯相当于具体危险犯(因为法硕分析上只承认危险是具体存在的,仔细看你就会发现的!)具体危险犯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表现为"足以造成....的".例如放火罪. 结果犯相当于实害犯咯(对直接客体造成现实危害),例如:杀人罪.查看原帖>>

实害犯与结果犯有哪些区别

刑法中,侵害犯和结果犯是一个意思吗?有什么区别?

侵害犯又称实害犯,其与”结果犯“在实践意义上基本等同,因为只有实际损害结果才可以成为认定法益受损害的依据。

两者都是”危险犯“的相对概念。

侵害犯与结果犯在理论意义上有些微不同。两者命名的角度不同。结果犯强调以特定事实结果作为既遂标准,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出现被害人死亡才可以认定既遂;而侵害犯则主要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强调法益侵害说。也就是说,侵害犯与结果犯都要求结果,但一个从法益角度评价,一个从事实角度评价。

在法理学上考量,可以参考休谟命题,事实与价值的二分。

推荐参考张明楷先生的论文《危险犯初探》。

实行犯,结果犯,危险犯,这些都是什么意思啊..还有其他什么概念上的犯吗..

1、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

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

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

实害犯与结果犯有哪些区别

2、结果犯是以发生犯罪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果只有一定的行为而没有一定的结果,则为犯罪未遂。

3、实行犯:复杂共同犯罪中做出实际行为的称为实行犯。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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