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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场所不合法属“变相拘禁”

发布时间:2023-01-26 16:57:14

监视居住的场所不合法属于变相拘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地点,并且说明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场所不合法属“变相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场所不合法属“变相拘禁”

监视居住的场所不合法属于变相拘禁, 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地点,并且说明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应该在 犯罪嫌疑人 的住所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派出所被监视居住犯法吗?

一、在派出所被 监视居住 犯法吗? 在派出所被监视居住是犯法的。根据新 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 犯罪嫌疑人 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监事的场所是不能安排在派出所的。 二、监视居住被收监了合法吗? 新《 刑诉法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 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 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 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 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 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 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对于还没有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或者满足不需要被拘留的情形的,一般会采用监视居住的方式取代拘留。拘留监视的场所由公安机关决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不能够超出监视的场所,但是这个场所不可以是派出所,这是不合法的。

监视居住场所不合法属“变相拘禁”

公安机关超期监视居住是否合法?

公安机关超期监视居住是不合法的,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为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监视居住的场所

对 犯罪嫌疑人 执行 监视居住 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 羁押 。不得在看守所、 行政拘留 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该条的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其性质也依然是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 逮捕 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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