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我国的有期徒刑最长是15年,但是如果有数罪并罚的情形,则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5年。数罪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有期徒刑是剥夺罪犯自由的一种手段,其基本内容是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而有期徒刑则可以分为短期、中期、长期三种。短期刑期的法律规定是短期监禁,年数不多。如侮辱、诽谤、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破坏选举、重婚、赌博、侮辱国旗、国徽等。中刑刑期的适用范围更广,适我国现行的刑法分则中,以“中刑”为惟一的法定刑,存在着大量的“中刑”。而长期徒刑是犯罪情节相较更严重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我国刑法中的最高刑罚为20年,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的,需要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仅犯一罪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如果在嫌疑人仅犯了一条罪名的情形下,那么在刑法规定中该罪的最大刑期是多少年,这就是该罪犯的最大刑期。就拿重婚罪来说,最高可以判两年,那么如果有人犯了重婚罪,那么他最多只能判两年。
犯多项罪行
如果是罪犯多罪同犯的话,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可能会被判处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其所有的刑期加起来超过35年的情况下,那么他最长刑期可达25年;如果他所有的刑期加起来不超过35年的情况下,最多20年的监禁。
死缓处决
被判处死刑的,在缓刑期间如果确实有突出的表现,在两年刑期满之后可以减为25年;如果是减刑,那就要看具体的问题了。如果他是从死缓减为的有期徒刑,最多是25年,如果是从无期减为有期,那么他最多是20年。
我国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是必须要宣告判几年的有期徒刑。根据案件的不同,判处的刑期也会有所不同。被判刑的犯人,只要他有劳动能力,那他就必须要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我国的刑罚中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最长15年,数罪并罚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一般最长不超过25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对于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长期限可判处十五年,触犯多项罪名的,合并执行最高可以判处25年。
《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