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构成条件是: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包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4、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情节严重的;
4、海关、工商管理、税务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者裁决,情节严重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收受贿赂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6、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
7、执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下列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 刑事诉讼 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3.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刑法 》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 共同犯罪 论处。
包庇罪的犯罪构成是: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2、主体是所有已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包庇犯罪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6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三)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包庇罪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分子,以及已经被逮捕、拘留或被判刑劳改而越狱脱逃的犯罪分子。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扩展资料
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徇私舞弊,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无罪的人受到追诉的;
2、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包庇,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的;
3、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作出违反事实,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情节严重的;
4、海关、工商管理、税务或者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做枉法决定或者裁决,情节严重的;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收受贿赂等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
6、对经济犯罪分子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
7、执法工作人员和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包庇罪如何判定
1、包庇罪的判定如下: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4)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包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包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2、提供财物的,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1、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本罪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
1、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2、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应当指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