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表现方式有: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目前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优势连续交易操纵
连续交易操纵是指通过连续竞价交易造成证券交易活跃的表象,比如故意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价格,从而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进或卖出的行为。例如,7月3日至7月28日期间,A公司使用其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尾盘拉抬,影响Z公司价格和交易量,之后A公司又反向卖出Z公司股票获利不正当利益。
(2)约定交易操纵
约定交易操纵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时间、价格、数量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洗售操纵
洗售操纵是指以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为相互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例如,Y公司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间交易操纵X公司股票,累计买入X公司1981.90万股,买入金额10.90亿元,卖出X公司1981.89万股,卖出金额11.05亿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1376.45万元。
(4)蛊惑交易操纵
蛊惑交易指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利用电子技术和社交媒体来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操纵市场行为更为常见,投资者们更要擦亮双眼。
(5)抢先交易操纵
抢先交易俗称“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事先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其期待的市场波动中取得不正当利益。例如,受邀担任某电视节目嘉宾的上海某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朱某,在上电视节目之前使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提前买入15支股票,并在电视节目中对上述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待上述股票价格拉升之后迅速抛售谋取利益。
(6)虚假申报操纵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交替进行三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例如,X某通过其控制的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报买入D公司股票,并频繁撤单再申报,制造涨停价买单的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X某的上述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证券、期货交易量;
4、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三.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