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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被抓后必须经法院吗

发布时间:2023-01-26 22:01:28

通缉被抓后不是必须经法院。在案件达到法院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如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或者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会让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通缉被抓后必须经法院吗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网上追逃了就一定会在法院起诉吗

网上追逃说明公安已经立案侦查了,但还没有定罪。定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决。并不一定说被上网追逃的人一定会被定罪,这要看案件的证据情况,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定罪了。网上追逃人员逮捕后,只有罪行轻微,符合条件的才能免于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网上通缉被抓后会被判刑吗?

不是逮捕就会被判刑。被判刑是有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机关不能定谁谁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手段,所以还是要看具体案情。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网上追逃的刑事案件必须经检察院法院办理吗

凡是涉及公诉的案件,必须经过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法律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通缉被抓后必须经法院吗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通缉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缉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后,但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有范围的限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以后,应当及时部署,积极查缉。对于通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通缉被抓后必须经法院吗

7.被通缉的人已经缉拿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网上追逃被抓到后会如何办?

处理程序: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 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 不得超过二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会在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3、检察院 向法院起诉 的,法院审理的两个月内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 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完毕 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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