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分为了五种刑罚,分为别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确定不同的刑罚。那么无期徒刑的期限如何计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醉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执行中,被判决无期徒刑一定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般自判决之日起两年后会被减刑,根据具体表现可减刑为13--20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5年。在以后的服刑过程根据他的改造表现中还会减刑,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服刑12--14年。无期徒刑含义就是没有期限的刑罚,但我国犯人一般表现良好的话无期徒刑会获得减刑,变成有期徒刑,考虑到我国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为20年,数罪并罚可以到25年,所以我国无期徒刑变成有期徒刑往往刑期是25年。
无期徒刑从原则上来说,其刑罚是没有期间的。不过,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在减刑之后就会转成有期徒刑。
期限是不能少于十三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款规定,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无期徒刑经过一定的条件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但是需要依法审批。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 羁押 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 有期徒刑 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 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 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 管制 、 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刑法中无期徒刑没有确定的年限。无期徒刑指的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如果在不减刑的情况下就是一辈子在监狱里度过,如果减刑的最少服刑期限不得少于十三年。减刑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关于无期徒刑的期限的规定是: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所以无期徒刑不存在多少年问题。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无期徒刑应如何减刑?减刑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犯人的悔改和立功的奖励,是犯人重塑自我的机会。所以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刑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限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经执行,减刑是没有意义的。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减刑。包括: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
(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无期徒刑没有年限规定。有期徒刑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最多也是二十五年,但是不存在超过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因此,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罚就是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不存在期限的,只能够通过立功的方式获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在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惩罚方法。它主要适用那些罪行严重,又不必判处死刑,但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分子。虽然无期徒刑是不足以死罪,但是也有服刑年限。无期徒刑最多服刑年限为20年至22年之间,当然这是说没有再犯新罪的情况下。如果犯新罪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刑罚: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对所犯新罪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新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仍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宣告判决后,可向该罪犯服刑的劳改单位和负责起诉及监督该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说明,请他们考虑:(一)由于该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在最近期间其他无期徒刑罪犯减刑时,不能减刑。(二)今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该罪犯确实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并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是可以考虑给予减刑。但在什么时候减刑,减刑减到什么程度,都要把该罪犯曾犯新罪的情况考虑进去。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