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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物管有没有责任

发布时间:2023-01-26 22:44:00

入室盗窃,如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失和危害,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而造成的,物业公司就应该负责,否则,物管没有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入室盗窃物管有没有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入室盗窃物业是否有责任

如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失和危害,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而造成的,物业公司就应该负责,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来判断物业是否失职,从而判断其是否有责任。 盗窃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室内失窃,物业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吗?

物业管理人员已经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家中被盗之后物业没有任何责任,如果物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不到位,导致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则应当就被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大多数人为了孩子的教育以及自己的养老都会选择从农村搬到城市,在楼房中居住固然非常方便,但是一旦失去也有可能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生活中也应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问题之后,必须及时报警,等待警方的帮助。

家中丢失东西应该如何处理?

丢东西之后应该立即选择报警,如果达到立案标准,警方会根据相关证据帮忙进行造句,警方与普通人来说更加专业,寻找丢东西的能力更强,一些在查找东西的时候,一般会围绕丢失时的客观环境条件进行侦查,第2条则是查销赃去向,有些东西丢了之后可以通过对销赃渠道调查来找到,因此在丢东西之后应该第一时间找警察,当然也应该学会及时向物业反馈,在业主群内及时反映情况,可以有效的避免矛盾的产生。

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

入室盗窃物管有没有责任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物业在日常工作中也应该兢兢业业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自己的财产必须要自己做好,保护工作,报警固然有用,但是并不是可以100%解决问题,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再出现问题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争取将问题解决。

小区业主被入室盗窃,物业有责任吗

首先要看物业合同和物业服务手册等文件中,是否有明确约定物业负责小区的安全,保障住户的财产安全,如果有,则物业应付全部赔偿责任。

如物业合同中无以上明确约定,就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管理措施是否得当,是否有管理上的纰漏导致了盗窃事件的发生,如果有,则物业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业主家里被盗物业有责任吗

一、家里被盗物业有责任吗 如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其中业主往往以家里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家里被盗,通常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业主损失的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我们物业公司,已经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并且认为物业公司的报站范围是有限的,主要是小区公共领域范围内,对于业主家中的专有领域,物业公司无责任。因双方各执己见,往往无法协商一致,而闹上法庭,现根据现矛盾争议点,提出如下 律师 意见: 1、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业主家失窃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的职责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通常是小区内的公共领域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小区内的安全消防等关系广大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小区内的安全,包括业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即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事项有安全保障义务,此保障义务是指合理的保障义务,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只要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已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所带来的利益,业主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

2、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 通常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应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侵害。但物业公司不是万能的,不可能防止一切损害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当存在第三人故意违法、犯罪的行为时,物业公司是难以控制这种情形的,我们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对这种不确定的危险承担义务。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物业公司就可以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 二、发生物业纠纷该怎么办 1、对于 购房 者来说,首先要明确的物业管理不同于过去住宅区的房管,购房者在完成购房手续后入住前,要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公约,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享受管理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

入室盗窃物管有没有责任

2、在签订管理公约时,购房者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购房者应该清楚自己是签约的主体,是合同的一方,完全有权利修改管理公约的有关条款,并且有权利保留和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购房人不知道自己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误认为管理公约是不可修改的,管理公司也是不能更换的。关于维修基金和管理费用的支付,更是不知如何处理是好。

3、关于维修基金管理费用的标准尚无具体的明文规定,这就给物业管理公司留下了较大的余地,也给购房者增加了无形的压力。但不管怎样,收费的高低是应该与服务的质量成正比的,所以,购房者在签订管理公约时,有权对收费的数额和服务的项目与质量提出修改意见。

4、购房者应保留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权。虽然在入住前签订管理公约时购房者无法立即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但保留在一定期限(如1年)后选择新的管理公司的权利,以使损失减小到最小程度。 如果物管已经尽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那此时虽然也会有一定的责任,但却也是有限的。但有些人认为要是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业主家失窃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家中进小偷,物业有责任吗

1.可以告。《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胜诉的机率为70% 以为要看警察调查的结果,如果你有较大责任,那么可能败诉。 3.胜诉后顶多赔30% 下面给你看一些判例: 物管是否对业务被盗损失承担责任业主被小偷破门而入,财物大量被盗,遂起诉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终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因看管不严,赔偿业主20%的损失。 小偷入室盗走近6万元 2004年12月22日晚,家住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住宅小区的张某,一回到家门口便发现情况不妙:只见自家钢制防盗门和木门的锁头被人撬坏,整个门都损毁变形。入房一看,箱柜、衣物一片狼藉,张某遂报案。 据统计,张某家中被盗现金8300元、电脑1台、数码摄像机1台、金饰1批、纪念币2套,共计损失价值59560元,该案至今未侦破。 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赔 在张某看来,每月缴交物业管理费,把自家财产交给物业公司看管,如今小偷破门而入,物业公司竟毫无知觉,不管怎么说都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事发后,张某找到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该公司不予理会。张某遂把物业公司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59560元。物业公司仍不愿承担业主分文损失。 据物业公司辩称,它的管理服务已达到国家ISO9001管理质量认证,认真落实了保安员职责制度、交接班制度,对车辆的进出做好登记制度,无奈小偷厉害,是小偷偷走业主的东西,业主应通过公安机关向小偷索赔。 物管:保安已恪尽职守 物业公司表示,业主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不可能完全消除因犯罪行为可能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风险,该公司已尽到相应注意和防范的义务,对原告被盗案件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在失窃期间,其保安人员在小区门岗、小区内巡逻、执勤的记录等资料。 据查,2000年5月21日,张某入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住宅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住宅小区管理公约》,约定:物业公司按照有偿服务原则管理小区,张某按住房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交纳综合管理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按时缴交管理费。 一审:物业公司无需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制定了对出入小区的车辆及人员以登记等方式进行适当管理的制度,对小区内住户的财产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张某并未就住宅内的物品与物业公司签订专门的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无从知晓张某私人物品的种类及价值,对此也就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且目前张某住宅被盗案件尚未被侦破,其财物损失的数额无法确认。 一审法院驳回张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物业公司承诺对小区内财产和人身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的保护,作为业主,屋内财产在上班、上学后全部置于物业公司保护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失窃是物业公司严重违约和失职所致。 二审:物业公司应赔20% 中山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公约、小区管理规程等文件中均承诺对小区物业及居民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本案证据可知,失窃案件发生时,犯罪嫌疑人以暴力手段破坏张某住宅两重大门(其中一重是钢制防盗门),进入室内翻箱倒柜窃取财物后离去。 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住宅的保安巡逻显然存在疏漏,对罪案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案件发生在室内,发现入室盗窃有一定难度,而业主对其室内财产负有主要的安全保障责任,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又因上诉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出示了可信证据,而物业公司在两审诉讼中均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故本院认定张某的损失为59560元,即物业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额为11912元。 法官:物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法官告诉记者,该案的终审判决应当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在日常管理中要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承担的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负有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物业公司的工作疏漏,没有及时发现业主财产被盗,存在过错。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公安机关抓获盗窃者以后进行追偿。业主家被盗告物业败诉[日期:2007-05-22] www.1000security.com 千家安防网 [字体:大 中 小] 本报讯 (记者 朱燕) 家中被盗后,董先生将物业起诉至法庭,认为是物业阻止其安装防盗门窗才导致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董先生败诉。 2006年9月7日,董先生下班后发现其住所,位于海淀区新新家园的房屋被盗。董先生说,他的住所位于1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门窗,但物业称保安措施完备,不让安装。 案发时,小区每楼1名保安的配置变为4栋楼1名,楼内报警电话也早已过时未及时更新,甚至警方进小区调查时,发现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装置形同虚设,没有案发时记录。 因此董先生认为物业没有保障业主财产安全,应赔偿被盗的1500美元、8000元人民币及价值30000元的首饰。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中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的内容没有异议,该规定应属有效。同时,物业服务中所包括的安全保卫服务内容为小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不能苛求物业的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的发生。业主也应增强防范意识,在不能安装外部防盗窗的前提下,亦可采取安装内置防护装置等措施。财产被盗的后果不应由物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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