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了不能参与以下活动: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参加政治方面的选举活动。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参加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发表言论,出版作品。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原因如下:
1、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2、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3、对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的民事和人身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刑法中对犯罪分子采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还是为防止其滥用政治权利实施犯罪活动的一种措施。
1、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享有游行、示威、结社、集会的权利。
3、不享有在国家机关担任职务的权利。
4、不享有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担任领导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01
首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所以首先失去的便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02其次,也被剥夺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不可再依法进行以上行为。
03同时,也不能参与进入国家机关单位,终生不得录用,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04但是有一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企业里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未剥夺的权利依法享有。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了四方面的权利,而且这种处罚既可以附加适用,同时也可以独立使用。既可以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可以是剥夺政治权利一定期限。剥夺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了四方面的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