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人发生变更是指原来由甲法官办理的案件因甲法官有事或者回避问题转交乙法官办理。案件承办人发生变更可能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变更,也可能是承办法官主动回避而变更。还可能是承办法官有病请假、临时出差开会、参加培训、被处分等特殊情况而不能承办案件而变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2021新31民终427号案件承办人发生变更,这里承办人发生变更的意思是,原来是张三法官承办,现在改为李四法官承办了。
至于变更的原因,可能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变更,也可能是承办法官主动回避而变更。
还可能是承办法官有病请假、临时出差开会、参加培训、被处分等特殊情况而不能承办案件而变更。
法官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审理该案的法官人选发生了变更。包括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的变更,即这些成员有的人不再参与本案的审理了,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官继续审理。
法官的变更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但是不论怎么样?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变更都是合法的。当事人对于变更后的法官有异议,认为该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回避。
刑事案件再审是必须变更承办人的
,首先按照法院内部分工,刑事案件前面的审理包括一审二审正常是在专门的刑事审判庭审理,而再审案件则一般是由审判监督庭审理,所以不会是原来的审判人员来审理。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案件重新审理是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原来审过的人员不能参加再审。所以案件再审是肯定变更承办人的。
刑事案件再审的,按规定需要重组合议庭,变更承办人。
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院案件信息系统的差错,迟缓发送变更审判员的信息。二是可能原定办案人员有特殊情况,未能主持调解,系另一法官主持调解,故在案件信息信统报结案,必须先变更办案人员,才能报结案。
变更承办人员需要提前三天告知。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开庭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在开庭三日前并社会发布开庭公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提前三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