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条文: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环境监管失职罪 的量刑: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该罪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 环境污染 事故,致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严重不负责的行为体现:如:对建设项目任务书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不作认真审查,或者防治污染的设施不进行审查验收即批准投入生产、使用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现污染隐患,不采取预防措施,不依法责令其整顿,以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出限期治理意见而不提出治理意见或者虽然提出意见,令其整顿、但不认真检查、监督是否整顿治理以及是否符合条件 应当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而不作现场检查,发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应当报告当地政府的却不报告或者虽作报告但不及时等等。 主体要件 特殊主体: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具体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中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过失 立案 标准: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 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是在自掘坟墓,我国目前只是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初级阶段,可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地步。实际上,直到现在,有些地方还是存在着企业的排污根本就不达标的这些情况,有些民众在举报的过程中也遇到了重重阻力,这些问题,最终还是得国家高度引起重视才行。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环境监管失职罪 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408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68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