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如果满足下列的减刑条件的,能改为有期: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 刑罚 执行期间,符合 减刑条件 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 减刑 。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 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首先,单个罪名,最高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最高20年。
其次,无期徒刑无新罪,无漏罪的情况下,执行一定期限可以被减为有期徒刑。
最后,被判处死缓的,在重大立功的情况下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并不能当然减为有期徒刑。从理论上说,罪犯如果没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应没有期限限制(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罪犯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具有以下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假释。此外,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从我国执行无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量的罪犯并没有被关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会。所以说,判处无期徒刑并不意味着断绝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无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只要不少于十三年都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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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不能少于十三年”,是指2011年5月1日以后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假如是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话,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规定,不能少于十年。
25年,修正案修改了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无期徒刑是介于 有期徒刑 和 死刑 之间的一种严厉的 刑罚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 羁押 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些人当初犯了很严重的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但是后来想要真心改过,悔罪弥补,那么无期徒刑可以减为 有期徒刑 吗?其实法律当中也是蕴含着人情的,是会给人机会的,如果犯罪分子服刑期间真的表现很好,那无期徒刑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 那么这个表现好具体一点是什么呢。最基本的便是犯罪分子真心的悔过之心。其次要是犯罪人立了某些功,那么犯罪人就可以从无期徒刑变为有期徒刑。与 死缓 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 减刑 有个照应,无期徒刑的减刑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是犯罪分子确实有悔改之心或者有 立功 的,那么就可以把刑期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第二种便是犯罪分子确实有悔改之心并且有立功行为,那么最低做十三年的牢,最久要做十八年的牢。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都是要在两年之后才能执行有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并且那两年无期徒刑是不算进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里的。如果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罪了,又被判刑了,但不是无期徒刑,那么自判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就不要想被减刑了如果又被判了无期徒刑,那么想要减刑,时间更是要被延长了。 说了无期徒刑的减刑,再给大家讲一下有期徒刑的减刑问题吧。犯罪分子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如果实际情况确实有悔改之心和悔改的行为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每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想要多减一点,减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话,那除了悔改之心还一定要立功才行。毕竟还是要讲求实际,有行动才可以。
判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就能改成有期徒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存在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并且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按相关法律规定,无期徒刑改有期徒刑18年半,仍然可以通过减刑来实现提前出狱的,所以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仍然可以判刑,从而提前出狱。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