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一元的不算既遂。只有犯罪才有既遂未遂,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盗窃一元不构成犯罪,所以没有既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价值一元的,不构成既遂。但如果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盗窃一元的,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以盗窃数额定罪,只有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扒窃一分钱也算盗窃既遂,但是可能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罪行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盗窃一元钱是不构成犯罪的。
数额过低,按无罪处理。我国刑法对盗窃罪一直是以盗窃数额的多少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的,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档次,目前也基本上沿用着,但是,在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有了一些突破,即不再完全依照盗窃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
1、盗窃罪即遂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这一标准应当准确理解为,行为人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其中包含财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两个元素。对盗窃罪即遂标准的把握,不仅有助于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同时,还影响到对介入犯罪行为的正确认识:即遂后介入,不能构成共犯。
2、盗窃特定状态下财物行为的定性。一般情况下,盗窃行为获取他人财物即告完成,但是,如果盗窃的财物出于特定状态,如保险柜、信用卡等,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往往分多步完成,表面上构成两个或多个“即遂”:控制保险柜、信用卡取出财物等。此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活动财物为即遂标准。
3、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之后的即遂问题。依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使用暴力者,构成抢劫罪。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包含这两种即遂表象:盗得财物和抢劫完成。但是,此种犯罪是否即遂,应当依据抢劫罪即遂标准来判断有一种例外,即,在此种转化过程中,行为人具备劫得财物或致人重伤结果之一即构成抢劫罪即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盗窃罪既遂标准满足以下之一即可: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盗窃犯罪的既遂标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及以上的行为;行为人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