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是否需要最高法院签字应根据情况而定,如果死刑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归属最高法院进行复核签字。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刑犯是否需要最高法院签字应根据情况而定。醉学网提醒您,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中的死刑立即执行才是属于最高法院复核签字的范畴,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是属于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死刑犯宣判后是在高级法院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七天内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宣判之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该命令7日内执行死刑。
醉学网提醒您,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的方式在我国目前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方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应当注意的是,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是中国刑法之中最严重的刑法,国外很多国家它是没有死刑这个说法的,就最高是无期,所以我国法律里面明确规定,任何法院判处犯罪当事人死刑都必须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就算是高级人民法院,也没有权利直接判一个人死刑。
之所以有这样的要求,就是死刑是一种迫不得已,属于那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端情况才会采用的情况,国外很多国家都取消了死刑。这个刑法就是因为这个法律他不给人纠错的机会。如果说出现了误判呢,证据不足或者受到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影响可能就有去打承包的这种情况,冤假错案,如果说是看的有期徒刑以后无论是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还是通过什么其他方式多少可以弥补一点,但如果说误判了死刑立即执行,那就没有任何纠错的机会了,生命只有一次,赔偿再多还有什么用?
要最高法院去核准,就是这东西轻易是不能动用的,除非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以及正常的朴素的道德观,研究过后确定这个人确实得死刑要不不足以平民,愤证据确凿没有任何疑问,那这种情况上报最高法院核准之后可以判,只不过这种情况一般都比较少,因为太麻烦了,不是大家想象的那么容易的。如果只是一个法院他自己判了有期徒刑,他自己有这个权利啊,但是他要判死刑,他没有这个权利啊,要经过层层上报,很麻烦。
不能先斩后奏,不能由地方法院自行判处,当事人这个处罚就是因为法律,他是讲究程序正当性的,他是讲究公平的。我们现实的角度看一些问题确实会发现法律它也不是绝对完美的。法官他也不是全知全能的,那这个案件他也不敢保证宣判的都是完全合理的。为了避免出现那种不合理的情况,就需要多方复核,因为这种复合的程序越多越麻烦,但是它越能够更大程度的保证宣判的公平性。
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一、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1、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该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二、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
5、罪犯怀孕;
6、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
79年刑诉法就规定死刑执行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后来下放过一段时间到省高院。大概07年以后全部又将权利收回,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直至今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望采纳!
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会看管更严,但是也会对死刑犯提供一些最后的好处,那就是吃断头饭,这一顿还是比较好的,正常来说吃完这一顿就是已经一条腿迈进火化场。
执行死刑是不可能去征求被执行者的意见的
如果有哪个国家在执行死刑时,法官们还要征求被执行者的意见,小心翼翼的、弱弱的问一声:“尊敬的某某先生(女士),您同意被执行死刑吗?”那真是天大的笑话。世界上是没有几个人愿意被别人执行死刑的。谁想屈辱地去死呢?就是那些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罪犯,也会在被处决前表现出对生命的无限眷恋。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签字与否其实已经并不重要
如果说,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要签什么字,那也就是要在送达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的送达回证上签个字或者捺个指印,表示这个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已经收到了。这个送达回证,法院是要存档备查的。这是法院必须履行的程序。请注意,这个送达回证死刑犯也应该签收。不能随他的意,想签就签,不想签就拒签了。
在执行死刑的前一天,看守所里面要对犯人进行身份验证确认,并且宣读死刑犯所犯的案件和罪过,并对死刑犯宣读判决结果,然后还要对犯人宣布最后的执行死刑的决定,宣读完这些,要拍照验明身份是不是真身,然后把最终执行死刑的执行回执给犯人自己阅读然后让死刑犯拿红笔签字画押
死刑犯已经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已经没有选择的余地,当然这个时候签字与否其实已经并不重要,这个只是一个流程,就算不签字也改变不了结果,会通过按手印的方式进行认定,这个时候就由不得你了,并不是说你不签字就不会使用死刑,那是不可能的,而且执行死刑的方式也不是死刑犯自己选择的。
这个执行书一式两份,在执行死刑完之后,尸体的处理需要拉到火葬场,这个需要死刑执行证明去火葬场才能执行火化,没有这个死刑证明,火葬场是不敢轻易火化的,所以说这个证明其实非常重要,这个流程其实并不难,也并不复杂,一切都是安排好的,只要跟著走就可以了。
法律是严肃的,是靠国家暴力机器来强制执行的。任何个人,哪怕你是达官贵人,哪怕你是亿万富翁,在国家暴力机器面前,都是软弱无力的。如果谁想与国家的法律相对抗,可能只有用一个成语来形容:螳臂挡车。
不需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个人从实施犯罪行为,到被执行死刑,是由司法机关履行刑事诉讼程序的,市委书记无权参与这个程序。
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公安局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死刑,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死刑后,由判决该案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