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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外出吗取保候审期间可折算刑期吗

发布时间:2023-01-27 02:42:05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外出,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经执行机关批准。取保候审期间不可以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外出吗取保候审期间可折算刑期吗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在外面待的时间算吗

取保候审期间在外面待的时间不算刑期。

刑期折抵是指受刑人在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间换算刑期,只计算羁押期间。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刑期,只有刑事拘留、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算刑期。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某年某月某日(羁押之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在外面的时间算刑期吗

【法律分析】:不属于,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在判决执行之前,如果是先行羁押的,就可以折抵相应刑期,羁押是指关押在拘留的场所,这实际上不包括取保候审,因为取保候审只是未经执行机关同意不可以离开所在的市、县,还有很大的自由,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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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一、 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算刑期吗

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刑期。一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折抵相应刑期。羁押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一、取保候审期间算刑期吗

1、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刑期。一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折抵相应刑期。羁押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办理取保候审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取保候审需要条件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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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期间算是刑期吗

取保候审期间 不算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才能折抵刑期。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间 ,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 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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