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构成犯罪的,其判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22条规定,就 非法拘禁 怎么判刑做出以下解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构成犯罪,根据 刑法 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 非法拘禁罪 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十二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使用戒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基准刑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 非法拘禁罪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还要特别注意拘禁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的成立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对于只拘禁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 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就是非法拘禁罪怎么判刑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