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有肝癌可以羁押,但是病情严重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一般不羁押,而是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 有病的,首先就要考虑适不适合关押,然后选择申请 取保候审 。但是,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有病的,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首先,必须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不适合关押时,才可以以有病为由申请取保候审。其次,有病需要治疗的话,要向驻所检察官申请就诊。若看守所的医务室无法满足就诊需要,就要及时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申请 保外就医 。最后,假如有病是因为刑讯逼供比如是打、冻、晒、饿或者疲劳审讯造成的,要及时提出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 》第26条规定,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犯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取保候审。第27条规定,人犯在 羁押 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做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 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病情比较严重,且监狱内医疗条件不足以控制病情,有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问答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逮捕及取保候审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是一个在看守所,一个回家等待审判。
2、如果已经逮捕,什么检察院已经介入,取保候审的难度就比较大了,当然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办理。
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