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略论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

略论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

发布时间:2023-01-14 17:20:06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裘再盛

研究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就是解决有共同的故意内容,实施一致的犯罪行为或者存在相互作用的犯罪行为,又侵犯了同一受害对象,是不是共同犯罪的问题。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反映的不仅是主观故意内容的一致性,而且是共同故意的相互关联性。本文试就此作些粗浅的探讨。

略论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

一、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所谓共同故意关联性,是指共同行为人之间主观上的相互沟通,相互认同。它要求行为人对实施的行为或要达到的目的有意图联络,相互联系,即通过语言、文字、动作表达,意思明确,意向联通。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②。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二、故意关联性的形成方式

故意关联性通常由事先通谋的方式形成,事先通谋一般是一方提出犯意,通过语言、文字、影像资料等将犯罪意图信息传递给对方,其他人表示明确同意或沉默(不反对)。事先预谋可能比较具体,有行动目标、分工协作、作案工具、潜逃路线、分赃方案等等,也可能比较简单,提出犯意,其他人响应或默认。然而随机作案,没有特定的目标和要求。在即时性起意犯罪中一般没有事先预谋的过程,但是也有行为人犯意明确表示,请求或者指使他人参与的情况,其他人呼应或默认并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方式是事先预谋的特殊情况,与事先预谋没有本质区别,组织犯、教唆犯都属于事先通谋的故意关联性。

行为默契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形成的特殊方式,是指在即时性产生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一定或者不需要用语言来明确表示进行犯罪活动,只要有人着手实施行为,其他人就心照不宣,展开行动相互作用。临事起意是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之际或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即时性产生的共同犯罪故意,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这种共同犯意的联络多样性。片面共犯是单方的行为默契,虽然片面共犯一般是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但也不排除片面共犯者事先得知对方准备实施犯罪,而跟踪并暗中给予帮助或者给予其他积极行为,从而促使犯罪结果的实现,行为的默契配合,可以是他人的主动作为,也可以是有法定义务的人的消极不作为。法定义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等。所以行为默契虽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也是共同犯罪故意的一种有效联络。 ↑

行为默契要成为共同犯罪故意联络,必须排除错误认识,人的认识受各种因素制约,不能把基于错误认识而形成的行为默契也作为共同犯罪行为。无言语表达的行为默契要构成故意关联,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1)有共同的情感为前提。后行为人与前行为人有某种关系或对受害方有过节矛盾,这样才能符合帮助、报复或其他原因等共同犯罪的动机,如果毫无关系是不可能参与共同犯罪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必须查明后行为者与前行为者的关系,比如同乡、同学、朋友等。

(2)行为相互作用为条件。客观上后行为对前行为起帮助作用,共同制约被侵害对象的势力。

(3)主观认识为基础。先后行为者都知道双方在相互帮助,增强了自已的势力,或者后行为者单方知道可以利用前行为者的行为状态。这样,达到这三个要素,就应该推定主观故意上具有关联性。

三、故意关联的方向性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方向性是相互认识并认同对方的故意还是单方认识认同的问题,即双向联系和单向联系。

双向联系是通过语言等方式进行沟通,或者通过行为默契,行为人双方都认识到对方与自己并肩协作,相互作用,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单向联系是一方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参与到对方的行列,与之配合,而另一方不知此情的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主观故意的单向联系,一般存在于临事起意中,先前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没有向他人请求帮助,而后行为人主动参与帮助或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这一情形之中。单向联系而形成的共同犯罪被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称之为片面共犯,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称之为潜在同谋犯。片面共犯是后行为人出于帮助先行为人或借用先行为人力量而达到加害受害人之目的,明知对方实施犯罪而暗中帮助,并不为对方知情的共同犯罪形态,是特殊的共同犯罪。由于片面共犯是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一方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另一方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此时先前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是单独犯罪,而后行为人就是共同犯罪。单独犯罪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而共同犯罪对共同的行为及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片面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这种有单方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具有实施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条件,但就其单独的行为看,并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而结合另一方的行为和全案结果就达到犯罪程度,故对这种行为应以共同犯罪处。[page]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什么是故意的关联性

共同故意共同犯罪主观构基础由数单独犯罪意思倾向协调致共同构独立犯罪意志共同犯罪故意结构种复合型独立故意数犯罪故意简单叠加

共同犯罪指二共同故意犯罪共犯间意思联络共同故意犯罪发挥作用忽视界于意思联络概念作用存种阐述意思联络共同犯罪双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能存于组织犯与实行犯间教唆犯与实行犯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间要求所共同犯罪间都必须存意思联络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意思联络影响共同犯罪立

意思联络共同犯罪明示或暗示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通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故意才结体转化共同犯罪故意

者强调意思联络主观性特征共同犯罪故意单独犯罪故意简单复合二犯罪故意机统种统纽带主观联络……主观联络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前提

观点认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机组部‘共同故意’包括两内容:各共犯具相同犯罪故意二具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共同犯罪间通明示或默示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危害社行理倾向意思联络维系共同故意纽带……行间缺乏意思联络数主观理客观行能形机联系整体

者提意思联络具特定作用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作用使共同犯罪间产共同犯罪认识二使共同犯罪间形共同犯罪意志

另者指共同犯罪意图自单独实施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自与起实施同犯罪强调共同犯罪间意志意思联络

陆系共同犯罪理论特别强调共犯间意思联络意义共犯主观要件意思联络由于甲意思与乙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行才产律统观察结

共同犯行者于自实行犯罪必须要故意并且必须要存关于相互利用特定违行意思沟通

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共犯间意志传递交流意思联络并局限于犯罪预谋者谋划意图更加完整深入更加具体全面间界限趋前认双向合意思联络形式意思联络通并策划具体犯罪计划更单纯犯罪意思交换认同意思联络类似于陆系共谋共同犯概念特征完全相同共谋指二实行特定犯罪各自意思付诸实现内容进行谋议共谋行立共谋共同犯共谋共同犯犯类型按照主体特征做划行式特点看意思联络行式通几种形式:一.明示式

首先明示意思联络指共犯行通其各自客观外部行其犯罪意思明确疑表露给并且承受通明确表示接纳意思表露存意思交流前所述共谋般通明示意思联络式进行犯罪谋划我刑理论预谋犯罪形态明示意思联络式实现通说认共同故意形间划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着手实行犯罪前进行同程度商议策划形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共同故意都采用明示通意思联络达合意明示形式意思联络主要通言语交流通面谈、书信、信息、电等形式确定作案象、手段与并形具体实施策划例甲乙共同实施盗窃金融机构犯罪聚起交换意见、商讨犯罪计划并前往银行营业厅踩点暗记录银行机构作息特点二共同实施盗窃银行现金行通明示式进行意思联络事前通谋共同犯罪甲乙面进行意思联络且共同进行谋划符合我理论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主客观特征

其明示意思联络指意思联络式具形性辨性明示意思交流单向互明示意思交流存三种形态:

(一)意思联络直接单向流即自犯罪意图通明示式告知取同意参与接受依令行事

(二)意思联络直接双向互即双各相似或同犯罪意思均通明示式传递给意思联络交流程形新共同犯罪故意

(三)介意思联络组织共同犯罪逃避打击维护自身安全组织犯通间环节犯罪意思传达给实行犯实行犯实际情况通介反馈给组织者二者彼发直接交流接触甚至彼跟本相识种意思联络程往往存复杂环节仍明示例通间传、用固定点或工具传取信息等意思联络功能没削弱反更加隐秘顺畅使集团犯罪更易于逃避司追究增社危害性

二.暗示式

暗示共同犯罪自共同犯罪意思明确表现客观外部根据习惯或经验推定某已产共同犯罪意思

暗示意思联络共同犯罪见意思联络形式暗示意思联络通存于定范围首先组织犯罪或集团犯罪共同犯罪员固定且彼熟识暗示意思联络用意思沟通式例收售赃物犯罪集团甲犯负责收购赃物乙犯负责销售赃物都主犯支配按照内部习惯行事于某具体赃物转手售并需要太沟通眼神或作领神其彼熟悉共同犯罪间暗示式更跃彼解意思联络障碍较少暗示联络式具隐蔽性、意思传递便快捷优点较见例设置统暗号、暗语等进行联络

于暗示意思联络担共犯共谋故意明确均认定共同故意则突破现共同故意理认范围笔者认所谓暗示形式意思联络外部形态意思联络本身意思联络所承载犯罪意思仍存并没超理认范围

三.容任式

容任种理态度行听由命容任实现构要件或听任结发主观态……

种默许交流式并易混同于暗示意思联络式笔者认默许即默示许体现种积极意思倾向表现种较积极理状态其意思接近于前面所述暗示式主观特征都故意点没本质区别容任则同于许理态度表现消极认接纳主观意志特征间接故意即共犯意思整体放任犯罪预期概括接纳容任式存理基础共同实行犯罪部共犯透露新犯罪故意其共犯认识种具转化新共同故意能性其犯罪认容并共同实施服于新故意共犯行(实行或帮助)例共同实施盗窃部共犯携带凶器行窃其共犯明知情况加阻拦其盗窃使用凶器抢劫其共犯协同实施劫掠种情况其共犯转化抢劫理基础容任状态并实际行表现容任共犯意思

共同犯罪通共犯意思联络彼交流传递犯罪意图信息增强共同犯罪社危害性通研究并切断共犯意思联络发现共犯意图、瓦解共同犯罪效手

共同犯罪故意具体有哪些方面的认识因素

共同故意犯罪一般会有以下方面的认识因素:

1、都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2、都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而且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导致该种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共同犯罪的故意如何认定

共同犯罪的故意的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故意。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存在过失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概括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是怎样认定的

您好,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共同犯罪分析

(1)根据弹道实验、枪支口径等信息能确认是甲的子弹击中丙致其死亡,甲故意杀人既遂,乙故意杀人未遂。不是共犯因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只是针对同一目标的两个独立的案件,乙有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但是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因此未遂。

(2)这个是不是写的有问题,本来想设计成甲和乙共犯的问题吧,但是好像错写成“甲杀了乙后按事先安排逃跑”,应该是“甲杀了丙后按事先安排逃跑”吧,此时是故意杀人既遂的共犯。根据刑法三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窝藏包庇犯罪前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处。

(3)甲故意杀人既遂,乙犯窝藏、包庇罪,构成要件参见刑法三百一十条。

(4)甲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早就有此规定,最新修正案,盗伐林木等盗窃行为也可转化为抢劫),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排除取得财产的障碍而杀人的,定抢劫罪(事后杀人灭口定抢劫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乙不知道甲杀人的事情,也和丙之死没有因果关系,是盗窃罪的既遂(甲拿了赃物逃走)或者未遂(甲没偷到)。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犯: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起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2)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在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

(1)实行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属次要作用的行为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实施辅助行为的犯罪分子。

3、胁从犯:

只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一种。

4、教唆犯:

(1)独立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行为未能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与决心,或虽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决意,但未实施任何行为或被教唆者实行的不是被教唆的犯罪的情况下的教唆者。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教唆者独立对自己教唆行为负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论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及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教学目的 :了解共同犯罪形式 .掌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及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分类和各种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教学重点:

1.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共刑事责任

教学难点:共同故意的内涵

教学时间:

3学时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一、概念: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单人实施的,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称之为共犯,后者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为此,各国刑法大多在刑法总则中设共同犯的规定来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要件

(一)二人以上:

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有两种情况不构成共犯:

1、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无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

2、有责任能力的人教唆和帮助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行为,也包括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与单位的共犯。

(二)共同行为:

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

(1)围绕一个目的展开犯罪行动,指同一的特定犯罪。

略论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

(2)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都不是犯罪行为的不构成,一个是犯罪 ,一个是不犯罪行为也不构成。

2、各行为人的行为互相联系、互相配合

先了解国外刑法理论按分工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实施实行行为;共犯,实施的非实行行为,包括:组织行为(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教唆行为(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帮助行为(提供工具、排除、障碍)。

(1)共同实行行为之间的联系。

(2)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的联系, 因非实行行为本身并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只有与实行行为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表明共同犯罪性,成为共同犯罪行为。

具体说:一是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制约的关系:组织犯虽然可能没有直接实行犯罪,但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实施的,实行犯罪的方法.工具和侵害对象都受组织犯的制约。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二是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诱发即产生被产生的关系。教唆行为是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行为,没有教唆犯的唆使,被教唆犯就不会产生犯意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的实行行为是教唆行为的结果,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起始作用。

三是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是有协同关系。帮助行为是对实行犯提供物质上、精神上的帮助,使实行行为易以完成,对其犯罪起着协助作用。

3、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结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共同犯罪行为是围绕一个犯罪目的,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的犯罪活动整体,正是这个行为整体导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说,这个行为整体是危害结果发生的统一原因,即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所以,不能孤立对其行为考察,来认定是其行为是否导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1)共同实行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对象,是实行行为统一整体,即使共同犯罪人中只有一人的实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其它行为也存在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对非实行犯,正如前所述,因非实行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密切关连性,他们所实施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虽然没有直接原因力,但通过实行行为为介质,对正常的社会关系施加影响,作为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从而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共同犯罪故意(P180)

1、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相互共同配合实行犯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共同实施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2、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对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

注意一点: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或称意思勾通,即双方犯意上相互沟通。沟通的方式,即可以是言传,也可以是意会。

三、不以共犯论处的几种情况

(1)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缺乏共同故意,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性,只根据各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刑事责任。

(2)同时犯,不构成共犯,在共同一场所,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即缺乏主观意思联络,又缺乏客观上的协作行为。

(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犯。行为上有联系,但主观上一是故意,一是过失,如过失引起他人犯意犯罪,或过失地帮助了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上述行为在国外刑法理论界存有争议,但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因缺乏主观共同故意而不认定为共犯,应根据各人的罪过,分别处理。

(4)实施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犯。二人同时侵害同一被害人,但故意内容不同,一为伤害,一为杀人,分别定罪。

(5)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的犯罪,不是共犯,即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对其余的人不以共犯论处。

(6)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如包庇行为(销脏、转移脏物),不构成共犯,这些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因后果的规律,如果事先通谋,起到一个支持和鼓励实行犯的作用,其行为可看成是犯罪行为后续行为,而与结果存在联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概念

即指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态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意义:充分认识不同形式共同犯罪特点及社会危害性,以便正确运用法律,惩罚各种共同犯罪。

二、分类

1、以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

任意共同犯罪:不以多数人实施为必要构成条件,一个人可以实施,二人以上可以实施(任意共犯),刑法理论研究的主要是这种,对这种共犯应根据总则共犯条款和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款定罪量刑。

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条件。一人无法构成犯罪,包括:对行性共犯、聚合性共犯、集团性共犯、这种共犯可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2、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进行划分

事先通谋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事中通谋的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际或过程中形成的共犯,前者的危害性大于后者,在实践中也较多。

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而分:

简单共犯:(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在共同故意实行某一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共同实行行为:有实行同样的行为,实行不同的行为和对不同对象分别实行犯罪。对简单共犯的刑事责任,依据是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主、从论处。

复杂共犯: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有的则实施非构成要件的行为,我国刑法没规定复杂共犯,只能依据其作用和危害大小按主、从犯论处。

4、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

一般共犯:共同犯罪人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结合在一起。

特殊共犯: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见P186)

特征:

(1)成员多数(三人以上)实践中,多达十几人、上百人。

(2)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以实施某一或某几种犯罪为目的而组成,如抢劫、盗窃、走私、贩毒。

(3)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犯罪成员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和一般成员,有的甚至有“铁的纪律”和帮规来维系约束集团成员。

(4)具有相当的固定性,以多次、长期实施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基本成员是固定的。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两种:

(1)以分工为标准:分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2)以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我国独创),第一种分法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从事什么样的活动,便于对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定罪,但却没揭示其在犯罪活动中起了什么作用,不利于确定其刑事责任。第二种分类比较客观地反应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反应了他们各自不同的危害程度,便于对他们量刑,但没反映各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对其定罪不好解决。我国刑法历来重视以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分类,同时也考虑到教唆犯不在作用分类之中,又将其加入。可见,我国刑法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分为: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

二、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一)主犯

1、种类及特征

(1)首要分子:一类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如集众劫狱罪、集众扰乱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

(2)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

一种是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出谋划策者;

一种是犯罪的主要实施者(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如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

2、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部分行为、整体责任。

(1)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成员超出集团预谋的除外)。

(2)其他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P190

1、种类:

(1)起次要的作用的从犯(次要实行犯)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帮助犯)既为实行犯犯罪制造方便条件,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的行为。

注意:主犯、从犯的认定时一般有主有从,特殊情节可能都是主犯,但不能都是从犯.

2、刑事责任:有同等处罚说、必减说、得减说(观点见P180)

我国刑法采用必减说: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所参与的犯罪,不能比照主犯,主犯若有从重、从轻情节呢?

(三)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既受到暴力威胁或精神威胁,而不情愿的参与犯罪(不得不参与,为避免遭受现实的危害或不利)但这时被胁迫者还是有自由意志的,他参加犯罪仍然是他自行选择的结果,所以他对参加的犯罪活动应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因胁从犯主观上不愿意参加犯罪活动,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往往所起的作用较小,所以,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1、教唆犯的性质,是理论上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1)从属性说(客观说),即从属于实行犯。教唆犯是通过被教唆的人的犯罪行为而达到其危害社会的目的。就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关系而言,教唆犯处于从属地位,实行犯构成犯罪,教唆犯亦构成犯罪,实行犯不构成犯罪,教唆犯即不能成立。

(2)独立性说(主观说,强调人身危险性),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行为的本身就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无论被教唆的人是否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教唆行为都构成犯罪。所在教唆犯在共犯中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

(3)二重性说,在我国是通说。尽管有学者提出质疑,但该说符合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规定。刑法29条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体现的是从属性。2款: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的是独立性。

2、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唆使具有责任能力而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

A.犯罪对象是有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是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误认为有责任能力而教唆之,仍构成教唆犯,因这种错误对教唆故意不发生影响。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无犯罪意图的人,如果有犯罪意图则构成教唆未遂。

B.教唆的手段、方式多样,口头、书面;眼色、手势;威逼、利诱、劝说、请求、激将等。

(2)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A.认识因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促使他人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

B.意志因素,是希望他人实施犯罪(直接故意),有人主张也当指间接故意。如主观上无故意,即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而引起他人犯意的则不构成。

3、特征

(1)犯意的制造者:犯意产生多是量的积累导致质变的过程,教唆就成为一个人反社会意识迅速膨胀的催化剂,起到激发不法潜意识的作用,以对他人灌输犯罪意图,制造犯意为己任。

(2)是通过他人实现其犯罪意图,本人并不实施,是幕后的策划者。如果教唆之后,还与他人共同实现犯罪行为,就是实行犯,也就不需要通过被教唆者的行为来定罪了,可考虑其情节,是否定主犯。

4、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教唆犯在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教唆行为,即已构成犯罪,不以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的罪为构成要件,但可将其作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1)既遂,应当按照他在其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通常为主犯,特殊情况下也可按从犯(教唆帮助犯)。

(2)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3)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体是指:A.被教唆人拒绝

B.当时接受事后又打消念头

C.被教唆者没有犯教唆罪(教去杀人,没敢仅盗窃)

D.被教唆者已有实施该罪故意

这些情况,或者没有引起被教唆者的犯意,或者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或者实行犯罪了但与教唆行为无因果关系。

三、共同犯罪认定的疑难问题

(一)片面共犯问题

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人并不知情的情况。如暗中提供犯罪工具,设置障碍防止被害人逃跑等。

1、否定说:西原春夫:“因为作为共犯成立要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互的”。何秉松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承认他是共犯,因为,他的故意和行为都是单方的,而不是行为人相互之间的共同故意和相互利用对方的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概念不符合。片面共犯这概念自身在逻辑上就是矛盾的。”

2、肯定说:牧野英一说:“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罪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者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片面的场合也可以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陈兴良持此观点,认为片面共犯的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是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但帮助者的行为并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如果不将帮助犯定为共犯,就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而无法定罪。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但没有解决片面共犯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规定的矛盾。持否定说的人,却无法否认片面帮助他人犯罪的情况存在(因不与实行犯相联系则无法定罪)。

国外刑法对帮助犯这种共同犯罪人的界定与我国不同,如《德国刑法典》规定:“对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故意予以帮助的,是帮助犯。”日本刑法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并没有要求必须是正犯知道他人帮助。

我国刑法对帮助犯也应采用德、日等国刑法所做的规定,承认片面帮助犯,也就不会发生概念本身存在逻辑矛盾的问题了。当然,最终还是应当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片面共犯的,这实际是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

(二)共同犯罪的未遂与中止问题

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也存在未遂和中止的问题。由于共同犯罪是一种比单独犯罪更复杂的犯罪形态,所以,其未遂和中止在认定和处理上也有自己的特点。

1、共同犯罪的未遂

实行犯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认定。在共同实行犯中,只要有一人着手实行了犯罪,就视为全体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了犯罪,整个犯罪进入着手状态。如果此时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停下来,不能说已着手实施的犯罪分子未遂,未着手实施的是犯罪预备。因为共同实行犯的行为是一个整体,每个犯罪人的行为不在仅代表自己,而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形成了连带关系,影响着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进程。

(2)犯罪未得逞(未完成)。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应分不同情况:

A、结果犯,这些犯罪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即以结果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在共同实行犯中全部共犯的行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结果只有一个。所以,共同实行犯中只要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就应该认定为全体共同实行行为的既遂(具有可替代性)。如认定未得逞,必须是整体犯罪结果未出现。

B、行为犯,这类犯罪以实行一定犯罪行为为其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此,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便成为认定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在这类犯罪中,每个人的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不可代替性,某一共犯人犯罪既遂的效力不能及于其他共犯人,因此,各共犯的未遂或既遂是各自独立的。

非实行犯的未遂

组织犯、帮助犯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其犯罪意图是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实现的,因而组织犯、帮助犯都是以实行犯的未遂为未遂的标志。

2、共同犯罪的中止

(1)时空性.实行犯,事先有通谋的共同实行犯中,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从各行为人共谋开始,至犯罪既遂止;事先无通谋的共同实行犯中,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从共同着手开始至犯罪既遂止。

帮助犯的时空范围应从实施帮助行为开始,至实行犯完成犯罪止。

(2)有效性

第一,实行犯中止,应区别对待:

结果犯中止,某一个实行犯的中止成立,以阻止其他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要件,而仅仅停止本人的犯罪行为是不够的。如果只是本人消极的放弃犯罪行为,而放任其他实行犯继续将犯罪实行完毕(或阻止了.没成功),以致造成危害结果,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其先前行为已对整个共同犯罪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加工作用,即使其他共犯将其实施完毕,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在这个结果中也包含了他先前行为的原因力的作用。

行为犯中止,行为犯的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具有不可代替性,只要中止犯自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即可成立犯罪中止,而不要求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第二,组织犯的中止,永远表现为积极有效的阻止整个共同犯罪行为向完成形态继续发展。

第三,帮助犯中止也要区分不同情况:

实行犯实行犯罪以前,帮助犯只要及时有效的撤消帮助,阻止实行犯利用自己所创造的条件去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即成立中止(切断自己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

实行犯已着手实行犯罪时,帮助犯只有在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注意: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是所有犯罪人的未遂和中止,也可依各犯罪人各自的主观意志的不同而定未遂和中止。

学习重点: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了解共同犯罪的种类.

略论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

共同故意犯样罪而各自无利益关系是属共同犯罪吗

对于犯罪中,虽然犯罪分子各自并没有利益关系,但犯罪分子进行共同故意犯罪的,仍然按共同犯罪处理。另外,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温馨提示:
本文【略论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