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结束后犯罪,不会成为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缓刑结束后犯罪,说明原刑罚没有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缓刑 结束又犯罪不构成 累犯 。 我国《 刑法 》规定,被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 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 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五条 【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缓刑期内犯罪不构成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 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 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所以不构成累犯。
不构成。成立累犯的条件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后罪。而缓刑,如果缓刑期满没有出现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没有执行原判的刑罚,就不具备成立累犯的前提条件(即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因而,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不算。 累犯 是要前罪的 刑罚 已经执行完毕,而 缓刑 期满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存在执行期满的问题,所以缓刑期满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 刑法 》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是: 缓刑考验期 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从法条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不算。 累犯 分为 一般累犯 和特别累犯,根据《 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 ,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因此,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前罪刑罚必须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后罪方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判处 缓刑 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不能构成累犯。
缓刑期满再犯罪不是累犯,但是法院在判刑时会从重处罚。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人。
【法律分析】
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构成一般累犯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前后两次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一次犯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一次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行为主体实施两次犯罪时都已满18周岁;
(4)前一次犯罪的刑罚必须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未执行完毕但已被依法赦免;
(5)必须再上次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罪。从缓刑执行过程看,缓刑期满不能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缓刑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拘役和有期徒刑都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除具备规定的情形之外,必须置于监禁机构内执行。但缓刑并不把犯罪分子置于监禁机构,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是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察。由于缓刑并不属于刑罚的种类,而且其执行程序和方法完全不同于拘役和有期徒刑,不能将缓刑执行等同于刑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