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若女方没有生育能力,则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将子女判给女方。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夫妻离婚时,女方不能生育的,子女抚养权给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1)子女在2周岁以内的,女方没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一般由女方抚养孩子
(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女方不能生育的,会优先考虑由女方进行抚养
(3)如果孩子年满8周岁,优先考虑孩子的愿意确定抚养权。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二、离婚后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吗
(一)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变更孩子抚养权:
1、第一,孩子父母双方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重新约定抚养费、探视权等内容,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现实生活中,因变更抚养权之后要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人员会通知说要先通过公证来变更,办理公证时,还需要提交身份证明、离婚证、孩子身份信息、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2、第二,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要符合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不然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
(二)另外,变更抚养权只能通过协商变更和诉讼变更,没有跟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抚养权,出现这些情况将按照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擅自变更抚养关系的处理方式有如下:
1、带走孩子有正当理由的,应该通过起诉的方式变更抚养权,由法院确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
2、孩子因受歧视、虐待等原因,自己躲避到另一方家中,表示不愿意再跟抚养方生活,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起诉,要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带走孩子没有正当理由,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法院会对带走孩子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因此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要通过合法的方式,避免被追究责任。
女方没有生育能力是影响判决的原因之一,但具体判给谁法院还要结合很多因素来判决。对于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法院会判由母亲抚养;对于2—8周岁的孩子,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工作时间、经济收入情况、住房条件、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家人能否帮忙一起照顾小孩、学历等情况来判决;对于满8周岁,实践中法院在判决8岁以上小孩抚养权时,都会询问小孩的意愿,也就是说小孩愿意和谁一起生活法院就会判决给谁,除非有特殊情形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女方生育困难的,在离婚时,孩子可以判给女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由人民法院对孩子抚养权作出判决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生活困难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女方确定存在生育困难的,会考虑将孩子判给女方,只要女方的情况不会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会将孩子判给女方。因此女方生育困难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优先考虑女方,只要女方的情况不是特别差,一般都会判给女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失去了生育能力,相信很多人会觉得把孩子的抚养权给这一方会更加公平。那么,在实际情况中,是不是真的如大家所想呢?
文 | 桂芳芳 张温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获得其抚养权,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今天,我们通过生活中真实的案例来看看,离婚时,“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能不能直接获得抚养权。
夫妻双方均患有影响生育的疾病,离婚时抚养权怎么判
赵鑫和王兰结婚3年后一直没有孩子,夫妻俩去医院做了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赵鑫的精子活力没有达到正常标准,王兰也患有卵巢疾病。这对夫妻两人都是不小的打击。好在赵鑫经营着一家科技公司,经济实力比较强,夫妻俩经过讨论,决定尝试试管婴儿。
尽管做试管婴儿的过程非常辛苦,但结果还是令两人欣慰的,王兰终于怀孕了,并顺利产下一个女孩。对于这个来之不易的孩子,夫妻俩和双方老人都非常疼爱,但几个人也就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了一些矛盾,因为化解不及时,分歧越来越大,在女儿即将读幼儿园的时候,夫妻矛盾升级,王兰最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提出离婚之后,王兰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也不让赵鑫探望。她向法院提出要求,想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法庭上,赵鑫提出自己的收入是王兰的两倍,而且医生说他已经没有办法通过自然受孕的方式生育子女了,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他。此时,王兰提出反驳,她称自己本身就患有妇科疾病,在做试管婴儿的过程中身体又受到了损伤,因此也无法生育了。
法院针对夫妻两人无法生育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发现夫妻两人通过自然受孕的方式确实无法生育,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丧失生育能力。因此,最终法院根据孩子的成长情况以及外公外婆较多参与孩子抚养的情况,将女儿判由王兰抚养,赵鑫每月支付抚养费用。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到,“丧失生育能力”会成为当事人主张直接抚养孩子的理由,但是法院在采纳时会进行比较严格的审查。在赵鑫王兰这起案件中,因为夫妻两人提供的证据都不能够足以证明他们丧失了法律规定的生育能力,因此法院在审理时会参考其他的证据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
确实丧失生育能力,能直接获得孩子抚养权吗
颜朗和田芳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颜小蕾。由于夫妻两人地域文化的差异,对待事物的看法不同,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开始恶化。一次争吵之后,田芳带着儿子搬出了双方共同居住的家,夫妻俩开始分居。之后,颜朗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颜朗向法院提交了两张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颜朗在离婚时已患有不育症、死精症,丧失了生育能力。在田芳对此提出质疑后,颜朗又向法院提交了医生的病情证明单、标本化验、影像检验等证据。法院在进行审理后,确认颜朗丧失了生育能力。另一方面,田芳也提交了很多自己有利于抚养的证据,法院最终认为,颜朗和田芳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与能力,法院也相信双方能够为子女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但判定抚养权的归属,不仅仅是考虑父母的学历、收入、住房等抚养条件,更应该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方面进行考虑。婚生子颜小蕾不满4岁,年龄尚小,心理和生理上都需要母亲的关心和爱护,并且,在两人分居期间,颜小蕾一直跟随田芳生活,改变生活和学习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判决孩子颜小蕾随母亲共同生活。
很多人会认为颜朗丧失了生育能力,应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法院目前在实务中,会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审判理念,再加上从生育政策逐渐放开的趋势来看,“丧失生育能力优先考虑”这一情形的“优先级”有所降低,而田芳提供的抚养条件更有益于孩子的成长。
男方不能生育,试管婴儿抚养权归谁
罗伟在结婚后发现自己患有无精症,在和妻子李娜商量后,通过精子库和三次试管婴儿技术生育了一个健康的孩子。后来夫妻两人因为感情问题,李娜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而罗伟同样想抚养孩子。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李娜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外出工作,孩子与罗伟和罗伟的父母共同生活了将近4年。最终判决认为,孩子对现有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比较熟悉,并且罗伟丧失了生育能力,所以将抚养权判给了罗伟。
有人肯定会提出质疑,为什么跟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的父亲会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即使罗伟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但在抚养权利和义务上,父母双方是平等的。
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想要获得抚养权应该怎么做
通过以上3个案例,可以看到,“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无法获得抚养权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即从“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不足”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不适合抚养。
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还要经历一段至关重要的成长期,期间需要精神和物质的支持。所以,如果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医疗证明等方面进行有效证据提交;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做绝育手术,只是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参考因素,并不是必要因素。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会选择做绝育手术,这并不值得提倡,而且在诉讼中也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其次,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核心要素,仍然是双方经济条件及子女的生活环境等。收入稳定,工作与休息时间较固定,会倾向于认为有足够的时间照顾与教育小孩。在双方其他因素差不多的情况下,一方绝育这种情形才可能会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再次,孩子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也能作为重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中有这样的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最后,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要考虑一方抚养孩子是否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同丧失生育能力相比,子女利益最大化更加重要。这条写在《儿童权利公约》里的规定,如今也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立法原则。
所以,建议大家走出丧失生育能力就能直接获得抚养权的误区,在婚姻走到迫不得已的离婚阶段时,也能理性考虑抚养条件,从子女的成长出发,把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有两个孩子,女方没有生育能力了,会判给女方一个,同时对方也要抚养一个。特殊情况例外。对方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对方有吸毒、赌博、家暴等不良嗜好。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离婚男方不能生育孩子究竟会判给哪一方,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决定。离婚时,存在以下情况,孩子可能会归男方: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如果男方条件没有女方好,一般会判给女方。法律有声明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孩子应该判给有抚养能力,即条件比较好的一方。当然,这种情况是说,男方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条件下。如果男方和女方经济都还不错,都有能力抚养自己的孩子,但是相对而言,女方会比男方更加富有一点,这种情况则不一定会判给女方,法官会根据孩子的需求和其它因素,再作打算孩子要判给谁养育。 离婚孩子怎么判 ?如果孩子在两岁以下,那么夫妻双方离婚,不管谁的条件更加富有一些,通常意义上来说,孩子都应该判给女方。因为这个时候孩子还小,相对来说还需要母乳的抚养,:外一方面,女方会比男方更会照顾小宝宝。因此。如果孩子低于两岁,判给女方的可能性会更高一些。 ?关于男方没有生育能力了离婚孩子判给谁法律依据的问题,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按照相关法律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再无生育能力的,法院优先考虑将孩子交由这一方进行抚养。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如果没结婚证有小孩判给谁呢这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受同样的权益。没有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若是要分手,孩子归谁抚养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一般以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一方来抚养。首先你们这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解除同居关系不用办理各种手续,也不用去法院,但孩子抚养的问题有争议,可以去法院起诉。男女双方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对孩子由谁抚养是根据男女双方的各自的情况来决定的。以下列举几个男女双方想得到孩子应取证的要点,可以根据以下各方面举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女方取证要点:
1、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2、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大。
3、男方又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
4、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的抚养权的可能性大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于大家来说,都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这样的一个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并且都已经有子女的这样一种状态了。那么在这样的一个层面上,女方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这个时候他们的子女应该由女方来抚养。毕竟对于一个女孩来说,她已经失去了自己的生育能力,而且她没有办法去再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个时候男方可以去,在自己再婚了之后还有自己的孩子。所以对于这样的问题来说,我们也可以看出来,这样的一个孩子应该是判给女方的。
因为在法律当中肯定是要根据J双方的经济财力,包括是其它的一些因素方面的考虑来决定这样的一个孩子判给谁。对于这样的一个女性来说,失去了生育能力,就相当于剥夺了做妈妈的权利,那么这个时候就应该把这样的一个孩子判给女方,才能够保证这样的一段婚姻在离婚了之后,也会持续性的让这样的一个孩子得到一个稳定的保护。
毕竟在对于这样的一个爸爸来说,他已经重组了自己的家庭,这个时候他会有自己新的孩子。如果他在自己的新的家庭里面去接纳自己原来的孩子的话,有可能会引起自己的新妻子的不满,这个时候也会影响到孩子的成长。
那么对于自己的前妻来说,因为失去了生育能力,所以没有办法去有一个新的孩子,这个时候肯定会把自己的孩子当成唯一的孩子来养育。面对着这样一个问题来考虑,我们就会感觉到这样的子女应该是由女方来抚养的,并且这样的一个方式也是能够安抚女方的心理的。不会让女方在自己再婚之后,没有自己的子嗣,对于自己来说也是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