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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发布时间:2023-01-14 17:21:01

现在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很多人都非常关心定罪量刑的有关问题,那么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之日起计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醉学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何时起计算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其有期徒刑的服刑日期,应当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裁定减刑之日,即减刑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裁定减刑前罪犯的服刑期间不得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一)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三)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是不少于十三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申请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综上所述,犯罪分子在监狱里一定要认真遵守监规,服从劳动改造,争取有立功表现,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计算

请问,判决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 答: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由于无期徒刑无期限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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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该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判决前羁押的期限和无期徒刑已执行的刑期,均不计入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你朋友在判决前羁押的这两年时间,不能折抵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 王斌)

后果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从何时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法律具体规定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应当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是多久

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 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 判处无期徒刑 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无期徒刑几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 刑罚 方法。虽然判决是无期,但是可以减为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 羁押 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 、 假释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 刑法 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有期徒刑刑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且,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还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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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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