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判决前立功不可以减刑,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要减刑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_30%(3)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4)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我国 刑法 规定, 自首 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必然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根据立功的情节去进行相关的减刑。如果是一般的立功行为,可以减少基准刑罚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对于有重大立功的行为,一般可以减少基历亩准刑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如果是犯罪的情节比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免除处罚。
成立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备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后又脱逃能否认定为立功?
行为人犯罪后又实施了法定的立功行为,但后来又借机逃脱司法机关的控制,再次被抓获后,对其先前的立功行为还能认定为立功。立功是行为人犯罪后的一种独立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它一般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的关系不大仿烂尘。立功一旦成立,则不论行为人是否认罪,是否逃脱,均不影响立功的性质,在对行为人量刑时,该立功行为仍应予以认真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一、 立功 可以 减刑 多少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立功后又脱逃能否认定为立功 行为人犯罪后又实施了法定的立功行为,但后来又借机逃脱司法机关的控制,再次被抓获后,对其先前的立功行为还能否认定为立功?立功是行为人犯罪后的一种独立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它一般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的关系不大。 立功一旦成立,则不论行为人是否认罪,是否逃脱,均不影响立功的性质,在对行为人量刑时,该立功行为仍应予以认真考虑。但在具体如何从轻或减轻时,应与立功后没有逃脱行为的有所不同 首先,人的行为是在特定时空下的实施的,具有历史性。认定行为的性质,不能脱离特定的时空条件。立功是行为人犯罪后独立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完毕,就已经固定化、现实化。行为人之后是否脱逃,是否认罪,对其先前的立功行为的性质不会发生影响。 其次,与 自首 不同。自首特别强调行为人的悔罪性。自首的成立,除了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自动投案后又脱逃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脱逃行为本身即表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悔罪性,不是真正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 立功则不同,其设立的指导思想是功利原则,因而重在行为客观上的有效性,而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悔罪性。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立功即为成立。至于有无悔罪表现对立功的认定关系不大。 “有立功表现并不能表明犯罪分子必须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即使不供认自己的罪行,或者供认不彻底,或者供认后又翻供,虽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但对立功的成立与否一般影响不大。 当然,行为人先前的立功表现也不影响其后的脱逃行为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时,既要考虑行为人的立功这一法定情节,对其予以从宽处理又应考虑行为人的脱逃这一酌定情节,对其予以从严处理。 因为立功实际可以区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然而在不同的情况,立功的减刑幅度其实是不一样。通常需要考虑到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之后才能确定减刑的大概幅度。自然,在服刑期间如果有多次立功,那么也就可以获得多次减刑的机会。
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会减刑。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没有,自首是指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或其他有侦察权的机关尚未发现或尚未完全发现嫌疑人所犯罪的时候,嫌疑人将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实供述或虽已发现,但仍然未能掌握嫌疑人行踪的情况下,嫌疑人自动向上述机关投案的行为。因此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前均可。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