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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伤人犯法吗

发布时间:2023-01-27 05:32:00

正当防卫伤人不犯法。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伤人犯法吗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杀人犯法吗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制服或丧失抵抗能力,仍将其致死,则涉嫌故意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别人先动手打我,然后我正当防卫把别人打伤,我负法律责任吗?

如果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伤人的责任,但是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的非常少,可以说万里挑一。更不是说“别人先动手打你,你就算是正当防卫”,这种想法是法盲的胡思乱想。只要性质是打架斗殴,无论谁先动手,参与打架就算是违法行为。

正当防卫要看具体案件详细情况,你说的有用的细节信息远远不够,不是你说一句“然后我正当防卫把别人打伤”就算是正当防卫的——当然也是因为你这个案件是杜撰出来的——单凭你现在的描述,对方先动手,你还手打伤人,这叫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不能算正当防卫。

司法实践中,如果你有打架斗殴的主观故意,那就不算正当防卫。最起码,别人打你,你必须逃跑。——必须逃跑,必须逃跑,必须逃跑!!!重要的事说三遍!新垣结衣夫妻俩有一部剧叫「逃避可耻但有用」,这个名字用在正当防卫上也非常合适。必须先逃跑,逃跑到跑不了了,退避到避无可避,你才有可能在“防卫”范围内伤害对方。你不跑,连防卫的边儿都沾不上,防卫过当都不算,更不用说什么正当防卫了。

正当防卫有很多限制,比如不法侵害的发生不能因防卫人不当行为引起,防卫人必须无路可退才能反击,不能携带自卫器械防范等等。

一: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司法实践中,常因“自卫者是否对不法侵害起因有责任”来判定是否正当防卫。如被告的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那么则认定为“相互斗殴”,对于被自卫者伤害的不法侵害人则加以“具有过错或重大过错”的评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在量刑上寻找平衡。只有完全纯洁无辜的受侵害人才会被认定是在进行正当防卫。你只说对方打你,却没有说你自己有没有责任。实践中,只要你有一点点责任,都不算正当防卫。

二: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司法实务中区分相互斗殴与自我防卫的一大标准是“能躲避则不防卫”要求,区分防卫意图与斗殴意图的标准是“退避不予还手”、区分正当防卫与互相斗殴的标准是“无路可退”。你只说什么别人先动手,一字不提你是不是逃跑过,如果没有逃跑,那就不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杀死对方犯法吗

正当防卫杀死对方是否犯法,需要具体分析。在一般正当防卫的情形下,因为正当防卫而杀人,构成防卫过当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会减轻或免除处罚。在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也就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行为做出的防卫,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即使是杀死人,此时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中伤人犯法吗

以下供参考: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于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法律提倡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成立正当防卫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则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允许互相斗殴的一方实施正当防卫。

(五)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要求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同时,防卫的手段、强度同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之间,防卫人对侵害人所造成的后果同侵害行为可能赞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基本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果符合其他四个条件,但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为防卫过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确定其行为构成何罪。其罪过形式一般为过失,也可以为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杀人罪等,不能认为构成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关于无限度防卫问题。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特殊规定,即在特定情况下公民可以进行无限度防卫。如何确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暴力犯罪的本质特征,确定其范围,是适用该条法律的前提。

在正当防卫下杀了人算犯法吗?

合法的正当防卫杀人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A要杀B,B将其反杀,按法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是不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取证证明。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昆山砍人案”,为何属于正当防卫

9月1日,江苏昆山警方针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对外通报: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毫克/100毫升),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正当防卫伤人犯法吗

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一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9月1日当天,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称: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刑法》

参考资料:

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为何属于正当防卫

自卫的时候伤了人犯法吗?

自卫打伤人是否犯法,要有个严格的界定,这里的自卫必须在属于正当防卫,而不能属于防卫过当。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了一定限度的损害,就属于正当防卫。这里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这里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了无限正当防卫权,它是指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这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负刑事责任。

别人先动手打我,然后我用刀捅伤了他,算正当防卫吗

不算,打架斗殴不构成正当防卫,持刀伤人如果致人轻伤或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法律武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做斗争。

扩展资料: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正当防卫伤人犯法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参考资料:

故意伤害罪_百度百科

如果精神病伤人,正当防卫致死算犯法吗

精神病人本来就是限制责任人,更不要说是正当防卫了。不过你的话里也可以有另一层意思,那就是精神病人伤害你,而你正当防卫,这就要注意举证,同时知道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离开,而不要采取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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