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只有防卫过当才需要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 、强奸、 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过当的必须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1、正当防卫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2、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不构成犯罪,而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的,不管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不应该承担。但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务中对 正当防卫 的认定是很重要的,毕竟如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的话,则此时即使造成了损害,防卫人也是不用承担责任。但要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 防卫过当 。不过 刑法 中的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不是一种报复手段,也不是给予防卫人以制裁犯罪的权利,因而也不是一种惩罚的措施。而且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住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是为了预防不法侵害者以后再去犯罪。 正当防卫是在紧急关头为了保护合法的权利,而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必要手段。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诸条件的统一,就是正当防卫的构成,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从客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正当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从主观上看,正当防卫行为是防卫人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抵抗和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是它同犯罪的本质区别。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方法实施的,所以法律又严禁滥用防卫权,只有符合条件的合法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有哪些(一)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来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为法侵害行为有两个特征:
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不法侵害必须具有侵害的紧迫性。在前述的案例中,“李四正要杀王五”的描述说明:李四针对王五的不法侵害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侵害的紧迫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的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但并不是有了不法侵害行为,任何时候者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尚在继续实行的过程中,只有这个时候才会产生正当防卫的必要。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开始以后,才可以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所以不法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也是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表明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侵害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处于其直接威胁下。
2、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正当防卫始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终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表明不法侵害形成的危险状态并未消失,威胁没有排除,还有实行正当防卫的必要。 下面几种情况,应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侵害的结果已经造成,侵害者没有进一步实施侵害的意图。这时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已不存在,或虽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并非实施正当防卫所能排除。 第二、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已经失去了继续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继续进行。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管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由于侵害人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行为已不再继续进行下去。 从案例中简单的文字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李四正要杀王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之中。 (三)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要解决的是防卫行为应该针对什么人实施的问题。由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所以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如果明知对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而故意加以侵害,不是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按故意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无庸赘述,在案例中,李四正是不法侵害人。 (四)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的存在 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是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防卫人具有防卫的意图,只有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意图,才能保证防卫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并排除了防卫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防卫意图也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它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并希望通过自己实施的防卫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据此,下列不具务防卫意图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起对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实施“正当防卫”来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斗殴。指双方都有非法侵犯对方的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的行为。由于相互斗殴的双方主观上都不具有防卫意图,所以双方的行为均属不法,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进行防卫。正当防卫所以是正义的,就在于它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行为人出于保护非法权益的目的,由于缺乏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所以不是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而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情况。一般在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自然就需要防卫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
(1)从主观上看,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2)从客观上看,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
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上就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的根据,这一规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3)罪过形式,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等罪过形式的先后,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是依法递减。
(4)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5)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国政府法制网
法律分析:
一是在客观上正当防卫是一种防卫行为,而互相斗殴是一种斗殴行为。
二是在主观上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意图,而互相斗殴具有侵害意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民事责任:
首先,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责任。
这是因为:
1、如果没有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就不会有这种防卫过当的结果;
2、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特别是情况危急的时候,对反击行为的节制及后果的预见是受到限制的,不应当对防卫行为要求过高、过苛。
3、要分析是否属于故意加害的责任。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加害行为的,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和防卫行为造成的结果,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罪及其具体适用的法定刑。但是,防卫过当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案例介绍:
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分析: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