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敌罪既遂通常情况下的判刑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是资敌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资敌罪既遂法院的判刑规则:
1、构成本罪既遂的,法院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的,法院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严重危害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犯资敌罪的,一般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若是犯罪情节较轻的话,则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了资敌罪既遂一般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目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提供武器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资敌罪既遂的判刑规定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资敌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68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资敌罪既遂是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来进行量刑的,一般会被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较轻的,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资敌罪是指行为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68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资敌罪既遂判刑标准是这样的:行为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一般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一百一十二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