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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盗窃犯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3-01-27 06:50:05

若行为人进行了盗窃犯罪,受害人或其他当事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使其停止不法侵害的,若不超过限度则不会受刑事处罚。《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盗窃犯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行为可以正当防卫吗

当然可以!

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在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你可不可以正当防卫,和究竟是盗窃还是抢劫没有关系~!只要法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正当防卫,当然要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目的、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是否超过一点限度就是一般犯罪和暴力犯罪中有无防卫过当的要件。

针对盗窃的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而针对抢劫的无防卫过当~~

唉,真不知道挂着那么多奖章的律师是什么思维,是法学科班吗?还是就考个司考就上岗了?呵呵。这个题真没必要讨论“转化型抢劫“的问题”......

小偷深夜持刀闯入私人别墅,房主放狗将其咬死,算不算正当防卫?

小偷在法律上定性为盗窃,前提是不被人发觉才是偷,不反抗,但问题中提到小偷闯别墅房主放狗,这个搞不好就该由盗窃转变为持刀入室抢劫了,这可是大罪,明显是暴力犯罪了。

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定性为暴力入室抢劫,那么主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放狗咬死了犯罪分子,我认为属于正当防卫,无任何过错。

假如定性为入室盗窃,在没有提出任何警告的前提下,贸然放狗咬死了小偷,主人肯定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我不认为这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假如当时房主人发出警告或劝说,小偷是存在终止犯罪的可能性的。

房主人显然没有警告劝说就放狗咬人,而且是咬死人了,己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虽然不可能全责,但肯定是要负一定的刑事责的,而且民事赔偿这一块也是少不了的。

小偷受到狗的攻击而致死的,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小偷进房间偷东西固然不对,但是盗窃罪并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才构成犯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说对于盗窃犯罪,一般都不会判死刑的,除非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财产和国家珍贵文物才能判死刑。这也就是说盗窃罪、盗窃一般家庭财物,罪不至死。

第二,小偷到狗主人家偷东西的时候,自己不小心滑倒摔死的,这属于意外事件,狗主人不负任何责任。但是小偷到狗主人家偷东西的时候,被主人家的狗咬死。那这就不属于意外事件了,这就属于动物的特殊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狗主人就应当承担特殊侵权责任。

第三,小偷到狗主人家偷东西,如果被狗咬伤也就算了,但是竟然被狗咬死了,这怎么说也属于狗主人对狗是管理不善,看管不严造成的,所以狗主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也是应当的。

对于院中有狗属于特别的注意义务而不是一般的注意义务。“小偷”入室盗窃之前没有预料到室内有狗属于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因此,狗主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同时,小偷入室盗窃,是违法行为,其本身存在过错,因此给狗主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入室盗窃.被杀死.属于正当防卫吗

不能一概而论 要看具体的情况啊

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

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例如罪犯抢夺他人财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踪并强行将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如果抢夺者已经逃匿,事后被事主发现,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事实正在进行。

防卫方面的要件是:①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②防卫不能过当。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卫者和侵害者的损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五,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

1、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 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 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 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 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 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入室盗窃可以无限防卫吗

入室盗窃可以防卫的尺度是无限,入室盗窃并不必然导致凶杀案件的发生。如果被人发现后,犯罪嫌疑人暴力行凶、拒捕的,则转化为抢劫罪,对于抢劫罪则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入室盗窃并不必然导致凶杀案件的发生。如果被人发现后,犯罪嫌疑人暴力行凶、拒捕的,则转化为抢劫罪,对于抢劫罪则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是否合理需要自己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否则自己的利益保障就会丧失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在问题的处理上的划分。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抓小偷反赔6万还要判刑,是正当防卫还是犯罪?

在2020年3月19日,昆明市云南农业大学门口的一家超市,老板的亲属苏先生,发现店内的商品被盗,通过查看监控,找到了涉嫌盗窃的张某某。

找到张某某后,双方发生了打斗,并查看了超市的监控,在警方到来之前,涉嫌盗窃的张某某被苏先生等人控制了一个多小时。

公安机关认为苏先生构成非法拘禁罪将其刑事拘留,后面鉴定,张某某被打成轻微伤,苏先生的家属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苏先生一方赔偿张某某6.6万元,苏先生于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据了解,这个张某某是一个惯偷,在2013年的时候曾经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在2018年12月15日的时候进入某超市盗窃,在2018年12月19日的时候到另一超市进行盗窃,2019年的时候再次被判刑。

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的非法拘禁,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

根据立案标准,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为苏先生构成非法拘禁,很有可能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第3点,即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存在殴打等行为。

本案的关键在于,苏先生在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殴打的情节,张某某的轻微伤是如何造成的?如果小偷在被拘禁的过程中遭到殴打,那么苏先生就涉嫌非法拘禁罪。

提示一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抓到小偷,在控制对方后,不要进行殴打,当然了,在抓捕的过程中造成对方受伤的,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拘禁中的殴打情节。

店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财产型犯罪(例如盗窃、抢夺等),夺回财产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苏先生发现小偷后控制小偷,取回被盗的财产属于正当防卫。

在盗窃犯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本案中,如果苏先生在控制小偷后,没有马上报警,而是把小偷拘禁起来实施殴打,在一两个小时后才报警的话,就会触犯非法拘禁罪。

本案如何处理比较合适?

笔者认为,本案可以分开为两个部分,苏先生控制小偷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小偷实施殴打,则属于故意伤害的行为,由于小偷只构成轻微伤,对苏先生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赔偿小偷一定的医药费即可。

可惜的是,公安机对本案的处理不是太妥当。首先,苏先生居然因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自己被偷反而被拘留,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其次,是否小偷出具谅解书,公安机关才会放人?对于本案来说,小偷只构成轻微伤,苏先生即使构成非法拘禁罪、即使小偷不谅解,苏先生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因为真正有社会危险性的是那个小偷,而不是苏先生。

最后,小偷只构成轻微伤,却要了6.6万元的赔偿,公安机关是否有考虑赔偿的合理性?还是说,公安机关只考虑是否有谅解,而不管金额?

写在最后

如果苏先生在控制小偷后,对小偷存在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公安机关认定苏先生构成非法拘禁罪也无可厚非,问题是,对于盗窃的小偷,是否有处理?对于苏先生没有取得谅解前的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是否有考虑?该案件的处理,的确让人觉得不是太公平。

什么情况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大学生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大学生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当您准备进行防卫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您就不必担心自己会负刑事责任了,而应积极勇敢地进行防卫。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关于正当防御的法律问题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当您准备进行防卫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您就不必担心自己会负刑事责任了,而应积极勇敢地进行防卫。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呢?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一)何谓已经开始,在法律界存在众多不同见解,如“现场说”“临近说”“着手说”等。本文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述如下:

(1)“现场说”强调以不法侵害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而此时任由防卫人主观臆断不法行为人已经进入现场,就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很容易引起正当防卫的滥用,似乎不太合适。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临近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使防卫不到位,不利于对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护,似乎不妥。而且,对于“着手”本身,在刑法学界的争论甚大,如何认定着手,本身即是一个问题。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综合说”恰好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合法权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但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什么是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这二者的关系如何都存在重大分争。

如何确定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基本必要说”认为,防卫行为同不法行为相比较,在手段、强度、后果、性质等方面要基本相适应,即要求二者完全相适应,方可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否则构成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无论对不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轻重,均不认为是防卫过当。“需要说”认为,要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该以该行为是否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人认为有此需要,无论其实施什么样的防卫行为,均可认为是适当的,都成立正当防卫。

依据现行刑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我们看出 “必需说”不仅与现行刑事立法相吻合,而且经过司法实践的长期检验也是完全正确的,该说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了充分的考量,权衡各方利益,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考虑到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在此仍然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判断认为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标准是:(1)为了避免较轻的不法侵害,不允许防卫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2)对于没有明显危急人身、财产等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取造成重伤等手段对不法行为人进行防卫;

(3)能够用较缓和的手段进行有效的防卫之情况下,不允许用激烈手段进行防卫。

防卫对象问题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因为对于不法侵害的发生第三人并无过错,正当防卫必须是合法对不法,而不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防卫人的行为所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防卫人对此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刑法》规定,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即正当防卫除了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以外,应当包括其财产,理由如下:

(1)《刑法》有关采取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只能针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而且只规定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并未规定只能是造成人身损害。因此,财产的损害应当包括在内。

(2)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犯罪人所拥有的财产,即财产的权利归属应当是侵害者本人,而不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当然处在侵害者本人现实支配之下的财产可能是基于不法所取得其中可能包括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也可。

在盗窃犯罪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正因为此,侵害人在实施不法侵害时,面对防卫人可能会毁坏其财物的情况下,他要面临一个抉择,是实施侵害行为呢?还是为了保全得来不易的财产,而放弃侵害呢?当后者的利益大于前者的时候,侵害人可能会选择放弃侵害行为。因此,利用其财产所进行的防卫有时会起到一定的防卫作用,既然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者的利益,防卫应当是允许多样化的只要行为得当即可。

一棍子敲死入室盗窃的小偷算不算正当防卫

不好确定。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小偷入室盗窃直接侵犯的是你的财产安全,并未严重危及你的人身安全,你却把他敲死,明显超过限度。当然,如果对方在被你发现后要伤害你,此时你为了保护自己把他敲死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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