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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及从宽幅度

发布时间:2023-01-14 17:22:30

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程度大于单独犯罪的犯罪形式。虽然,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既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在如何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问题上具有一定特点。

在论述共同犯罪的自首时,不能离开共同犯罪人这一基本线索,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四种,基本上是按作用分类,只有教唆犯是按分工分类。我国刑法界对共同犯罪的自首,都是根据上述共同犯罪人的法定分类进行论述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交代自己的犯罪活动,而且要交代所知道的共同犯罪,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如果是从犯,从犯中的实行犯自首时既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交代自己所知道的直接实施犯罪主犯以及胁从犯的罪行,从犯中的帮助犯自首时,既要交代自己的帮助行为,还要交代自己知道的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如果是胁从犯,自首时不仅要交代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而且还要交代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相应罪行。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自首时,除交代自己的教唆行为外,必须交代被教唆的具体对象,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后实施犯罪的情况。这样论述虽然详尽,但线索略显复杂。还有的人则完全是按照法定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来论述共同犯罪的自首的。这种分类法,除教唆犯以外,对其他共同犯罪人都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来分类。因而也不能照此分析共同犯罪的自首问题。因为共同犯罪的自首,其特殊性在于如何理解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这里的罪行,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是十分容易确定的,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罪行非一人所为,而是共同所为。所以,罪行范围的确定对于认定自首的条件是否成立就具有了重要意义。罪行的范围是一个犯罪性质的问题,它与共用犯罪的分工有关,而与共同犯罪的作用无关。因此,下面我们试从分工分类法的角度,对共同犯罪的自首问题加以阐述。

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及从宽幅度

(1)实行犯的自首。实行犯有单独实行与共同实行之分.单独实行犯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去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他共同犯罪人则可能是教唆犯或者是帮助犯.因此,单独实行犯自首,不仅要供述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还要交代教唆犯和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否则这种交待就是不彻底、不如实的,就不能构成自首。共同实行犯,是指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由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一犯罪行为,因而其中一个实行犯的自首,在交代本人罪行的时候,必然要将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予以供述。否则,只供述本人的犯罪行为,对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不作供述,甚至大包大揽,包庇他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组织犯的自首。组织犯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都是在组织犯的安排、指派下实施的。因此,组织犯的自首必然要供述在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犯罪集团一般成员的犯罪行为。

(3)教唆犯的自首。教唆犯是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正是在教唆犯的唆使下产生的。因此,教唆犯的自首,在供述本人的教唆犯罪行为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一并交待被教唆人在其教唆下所实施的犯罪。

(4)帮助犯的自首。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其特点是本人并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为他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帮助犯的自首,在交待本人帮助他人犯罪的事实上的时候,同样也必然会供述被帮助人的犯罪。 ↑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本人犯罪与他人的犯罪密不可分。因此,共同犯罪人,包括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自首。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共同犯罪的性质,决定了每一犯罪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整体的一部分。仅交待自己实施的部分行为,不交待其他同案犯,也就难以讲清自己的罪行。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如何予以从宽处理,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以及其幅度如何掌握,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对自首犯量刑的时候,应当考虑自首时的不同情况。

(1)自首的动机。在认定自首的时候,虽然不要求自首必须出于悔罪的动机,但是否有悔罪的动机以及悔罪的程度,对于决定对自首从宽处理的幅度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一般情况下,自首都是出于悔罪动机,为改过自新而自首。这种自首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初犯、偶犯以及轻微犯,他们在凶罪之后往往产生沉重的心理负担,出于悔罪心理而自动投案。在司法机关审查期间,也能够主动、彻底地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这种自首符合从宽条件,就当予以从宽。在衡量从宽幅度的时候,主要看罪行大小和悔罪程度。如果悔罪程度大的,从宽幅度也大;悔罪程度小的,从宽幅度也小。非出于悔罪动机的自首,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或者恶劣情节的,也应予以从宽处理,但从宽幅度要小一些。总之,自首动机反映了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是对自首犯从宽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2)自首的时间。自首还存在时间上的区别,有的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均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的自首,有的是在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后的自首,甚至还有走投无路而投案的。上述自首的时间不同,反映了犯罪分子对本人在犯罪行为认识的迟早和悔悟的程度,因而也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对自首犯从宽处理时应当予以考虑。

(3)自首的方式。自首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我国学者归纳为亲首、代首、送首、陪首、余首、首服等。这些自首的方式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由于自首方式的不同反映了悔罪的程度,因而也会对自首犯的量刑发生一定的影响,例如,送子归案,即送首,在某些情况下,被送之人并未见得有很深的悔罪心理,是在亲人的劝说,甚至强制下不得不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对此,在量刑时就不能从宽幅度过大。

(4)自首的形态。我国学者还提出了自首的形态的概念,指出:自首的形态是指犯罪人于犯罪后在自首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自首人主观或客观方面的种种原因而呈现出来的形态。自首的形态包括:自首的准备、自首的未竟、自首的中断。自首的准备是指为自首创造条件的行为,即主观上有自首的念头,还没来得及自首就被抓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确有自首之心,可以认为是自首的一种特殊情形。但是由于这种自首的准备距离自首还较远,因而即使从宽处罚,其从宽的幅度也较小。自首的未竟是指已开始实施自首行为,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成。例如,在去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路上被抓获或被扭送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自首,但与完成的自首相比较,从宽的幅度也应小一些。 [page]

共同犯罪怎样认定自首?

第一,主犯应供述的罪行范围。主犯中的首要分子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的罪行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二,从犯应供述的罪行。从犯中次要的实行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从犯中的帮助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犯罪行为。第三,胁从犯应供述的罪行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下实施的犯罪,以及其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罪行。第四,教唆犯应供述的罪行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及从宽幅度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自首的人如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共同走私被抓,怎么才能认为是自首

共同犯罪的自首和单独犯罪的自首都要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在认定自首的时候,虽然不要求自首必须出于悔罪的动机,但是否有悔罪的动机以及悔罪的程度,对于决定对自首从宽处理的幅度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处理原则是什么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包括:

(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就是自首。在司支实践中,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仅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的犯罪,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的自首认定及从宽幅度

还有一种特别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自首,其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法的罪犯,既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既包括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未决犯,也包括正在服刑的已决犯。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这些罪行必须是自己的罪行,而非他人的罪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正在审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不能只是补充自己已为司法机关所知之罪的犯罪细节。

我国对自首规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处罚自首犯罪的原则和基本的出发点。自首犯中犯罪较轻的,对犯罪人从宽的幅度是“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自首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何认定犯罪分子是否属于自首犯罪以后投案如何认定自首情节的轻重

一、如何认定犯罪分子是否属于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构成自首必须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客观效果等因素。 自动投案的认定“自动投案”包括一般自动投案和视为自动投案两个类型: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发觉但并未受到讯问、未被 采取强制措施 ,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为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包括行为人向其单位、基层组织或有关负责人投案;因伤病或为减轻处罚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经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抓捕。自动投案时间必须发生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必须是基于本人意志自愿投案,必须是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犯罪事实,必须处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控制之下,同时还包含自愿 承担法律责任 的意愿。 如实供述的认定“如实供述”是指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嫌疑人仅仅供述数罪中的部分,则只对供述部分构成自首; 共同犯罪主犯 必须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共同犯罪的必须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供述后翻供,但在一审前又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如实供述的动机在所不问,无论是出于对法律威严的恐惧还是真心悔罪,只要嫌疑人真实的反映了犯罪事实即可。 特殊种类的自首羁押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不同种罪构成自首。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司法机关羁押之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注意,如果系同种犯罪,则不构成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样,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异种犯罪,也不构成自首。 二、自首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处罚的一般规定。应当注意,我国刑法对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原则而非绝对从宽原则。绝对从宽原则是指应当从宽,而相对从宽原则是指可以从宽。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一般情况下都要予以人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在个别情况下,犯罪分子罪大恶极,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是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处罚的根据的,就可以不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较轻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犯罪较轻,刑法没有规定法定标准。 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 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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