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中诈骗案件频发,其中不乏诈骗金额巨大严重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权益的案件,那么当我们碰到诈骗案件时要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如果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问题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接下来由醉学网小编为您带来诈骗罪起诉书怎么写问题的相关回答。
诈骗案起诉书通常可以包含以下的7点信息,按照这个模式来誊写:诈骗案的起诉书一般需要先写清楚大标题,接着:
1、原告的个人信息;
2、被告的个人信息;
3、诈骗案的案由;
4、起诉方的起诉请求;
5、诈骗案件的事实和理由;
6、诈骗案件的证据来源;
7、最后还要写清楚起诉人和落款信息。
1、不法分子通过电子邮件冒充知名公司,特别是冒充银行,以系统升级等名义诱骗不知情的用户点击进入假网站,并要求用户同时输入自己的账号、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如果群众粗心上当,不法分子就可能利用骗取的账号和密码窃取客户资金。
2、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聊天,以网友的身份低价兜售网络游戏装备、数字卡等商品,诱骗用户登录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假网站地址,输入银行账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如果群众粗心上当,不法分子就利用骗取的账号和密码,非法占有客户资金。
3、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喜欢下载、打开一些来路不明的程序、游戏、邮件等不良上网习惯,有可能通过这些程序、邮件等将木马病毒置入客户的计算机内,一旦群众利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就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窃取。当人们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上网时,网吧电脑内有可能预先埋伏了木马程序,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在这种环境下也有可能被窃。
4、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怕麻烦而将密码设置得过于简单的心理,通过试探个人生日等方式可能猜测出人们的密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起诉状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岁,______族,职业:______。工作单位:xx,身份证: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岁,______族,职业:xx。工作单位:xx,身份证: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诉讼请求:
1.追究被告相应刑事责任。
2.返还被告非法占有的自诉人财产人民币______元。事实及理由:
一、被告以欺骗手段骗取自诉人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自诉人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被告人的诈骗行为触犯刑法,应依法惩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请xx法院依法立案判处。四自诉的依据《不予立案通知书》与《不予立案复议通知书》见证据十。证据:···此致xxx法院自诉人····___年___月___日附:本状副本3份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证据目录3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涉嫌诈骗写 起诉状 : 1、应当写明写诉状的名称,标明“刑事起诉状”;
2、、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写明控告被告人侵犯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的 罪名 ,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再写清楚事实和理由,最后写明刑事诉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诈骗起诉状范文1
被告人陶某,系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于20xx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于20xx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
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
20xx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xx年9月29日下达(20xx)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报案材料
(二) 证人证言
(三) 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 书证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诈骗起诉状范文2
原告:
男,文化程度:初中,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原告儿子。
被告:
法定代表:
地址:
电话:
诉讼起因:
原告因被告的保险业务员推销误导欺诈,于20xx年1月25日“购买”了被告的保险产品,险种为:,已有一年时间。
在今年被告催交保费时,才于近期发现该保险产品的事实真相。
原告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蓄意实施保险合同欺诈。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案。
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不是依法签订,保险合同不成立,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依据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保费”的行为侵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在提供服务或推销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通过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实施保险合同欺诈,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20.5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民事欺诈的法律责任,既双倍返还赔偿。
4、由于骗取的数额巨大,已构成刑事诈骗犯罪,请求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刑事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1月前后,被告的保险推销员多次找到原告,谎称其“保险产品”:泰康永利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非常适合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建议投保。
听了推销员的介绍,原告表示愿意投保。
由于原告年龄已近60,文化程度不高(初中),就由推销员代笔填写了投保单,原告在投保单上的签名处签了名。
涉及到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即原告的告知栏及健康告知书的有关状况,均由推销员按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的要求进行了打勾(投保单填写日期:20xx年1月25日),并让我提前交纳了保费20.54万元。
两个月后,保险推销员送来了保单合同(保险单制作日:20xx年3月20日),说是公司已经批准了审查。
原告没有多想,直到今年2月份,推销员来催交保费,经核实才发觉跟他告诉我的情况不一样,才发现是上当受骗,于是要求返还已经交纳的保费20.54万元。
他说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只能按退保处理,结果被告知要损失10多万元,这才发现事态严重。
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根本没有签订保险合同,那来的合同生效?后经过仔细研究保单合同条款,才发现这是保险公司恶意设置的圈套。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无效保险合同的绑架侵犯,经争议无果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订立
《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违法,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投保单是表示投保人愿意投保的资格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其作用是用于保险公司审查投保人是否有签订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本案原告在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的签名,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愿意投保,是“签定合同”的意向表示。
2、如果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投保人有资格和条件可以签订保险合同,其保险推销员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真实内容,即要约。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真实意思搞清楚后,没有异议,就可以书面订立保险合同了,而签名就是对合同要约的承诺。
什么叫签订合同?没有“签”名,就不可能“订”立合同。
3、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该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推销的是保险产品,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是保险人的合同要约,如果被保险人对此合同进行承诺,在保单上签名才是对该合同要约的承诺方式。
但本案中,保单上没有投保人的签名。
订立任何合同,双方都要在合同上签字是常识,保险合同当然也不例外,只有那一方的签字,合同是不成立的。
由此可见,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保险合同,只是表达了愿意签订,但没有实际签订,合同不成立,当然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证据证明
证据一:“投保单”-----原告签字的意思表示是愿意投保证明的事项是投保“意向”。
证据二、“保单及保险产品合同条款”----证明的事项:一方面是没有签订,找不到原告的任何签名,至始至终合同不成立,当然也没有法律效力而另一方面,同时证明了被告用无效保险合同占有原告交纳的保费违法。
证据三、缴费凭证----证明事项:一方面证明了被告收到保费20.54万元的事实另一方面证明了合同没有成立就收取保费的欺诈事实(使用欺骗手段,造成既成原告钱财被事实上的违法占有)。
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将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利用业务员或者第三人的花言巧语骗取投保人的信任,说得天花乱坠,骗取受害人的投保申请书,也就是所谓“投保单”上的签名,并实际交费---建立在告知虚假情况的基础上,违背职业道德和《保险法》的规定第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阶段冒用投保人的名义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将受害人的名字打印在保单上,从而将不平等保险合同强加给受害人,用掠夺性的不公平条款绑架受害者进行抢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建立在合同条款书面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已经撤除了包装,露出本来的真实面目。
第一阶段装扮成“天使”,第二阶段才展露其魔鬼的本性!是现代版的聊斋《画皮》:精心设计的保险合同欺诈步骤和模式,根本性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不知坑害了多少消费保险产品的消费者。
在本案中,原告只是表达了投保的意愿,而且是在保险推销员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的条件下,“签名”提交了愿意“投保”的申请,是被告业务员侵犯原告知情权的结果,并骗取的“保费”。
可惜原告并没有实际“签订”所谓的“保险合同”,被告浑水摸鱼,偷梁换柱,并不能在法律的立场得逞。
“保险合同”的正本及“保单”,没有原告的签字,所谓合同根本始终就不成立,不成立的合同也就始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原告是没有约束力的,原告不认。
而对于非法侵占,已经事实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用不成立也没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对原告被欺骗所交纳的“保费”进行占有是不合法的,是非法占有。
被告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隐瞒保险产品真实情况,告诉虚假情况,骗取原告保费人民币20.54万元,必须承担合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原告是要消费保险产品,但却受到了被告的欺诈,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被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道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三、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侵权、扰乱保险正常秩序的被告受到应有的法律的严惩!
原告(签名):
20xx.3.29.
个人犯了信用卡诈骗罪,为了确保个人的利益,那么自然是需要些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自己的清白,另外一方面是为了能够缓解自己的罪责。那么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书怎么写呢?那么现在我们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
在写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书时,需要准备以下的资料,投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诉材料,书证材料,以及二被告人户籍证明。以上所准备的材料必须是实事求是,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如果起诉书上所呈现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是存在着投机倒把的情况的话,那么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说在准备以上的材料的时候,一定要实事求是,并且是合理合法的。
值得一题的是,如果个人不会写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书,那么最好的方法可以是让律师代写,通过这样的方法不仅能够有效确保起诉书的合理合法性,而且也能够做到用词准确,这样对于当事人立案也有一定的帮助。
为讲求时间效益,针对于信用卡犯罪起诉书除了能够做到合理合法有效之外,在一些细节性程度上也需要充分考虑其特色性的效益,所以说只有从这样的层面来看的话,才能够更好地确保其自身的效益。
合同诈骗罪起诉书上诉人: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孝感,现羁押于xx看守所。上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经xx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XX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上诉人XX作为XX的老乡,经其邀约进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总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他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说上诉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无从谈起。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上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上诉人平时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并不参与拟定、签订、履行合同,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事实。 (2)、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无从谈起。上诉人在公司上班不到两个月,总共领取约4000块钱的工资收入,并无其他任何非法获利。上诉人作为一个农民,两个年幼孩子的父亲,经同村人XX介绍进入公司打工,是为了挣得一点辛苦钱,养活贫困的家庭。同时由于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上诉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规的公司。现在大学生毕业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诉人认为找个工作不容易。上诉人一直都希望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挣钱,从未想过通过欺骗等不法手段来牟取暴利。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仅凭上诉人第一次的口供无法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从本案来看,本案是单位犯罪,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既不是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所以上诉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朱洪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过重。上诉人XX有两个小孩,一个十三岁,一个八岁需要抚养。上面还有年迈的父母亲需要赡养,家庭十分贫困,特别是母亲身患重病。同时上诉人也有先天性心脏病,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上诉人本想靠自己的双手挣点养家糊口的生活费。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着合法的旗子干着非法的勾当。事情出了以后,上诉人也多次表达对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积极退赃,弥补自己的过错,良心的不安。
四、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