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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的法律认定投案自首该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3-01-27 11:17:21

投案自首的法律认定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投案自首的法律认定投案自首该怎么认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投案自首认定怎么认定

一:主动性和资源性是主动投案的实质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可视为自动投案,不能脱离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阐述。只有结合在案的证据,全面客观分析被告人行为,才能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可视为自动投案。

二: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判断,被告人自首应该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三:对其他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分析第一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第二,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商代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可视为自动投案。如果警方询问时仍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性盘查询问,那么此时被告人主动交代罪行,有自动投案的意愿和主动性,属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如何认定投案自首

认定投案自首的方式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自首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一、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何认定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怎么认定

一、如何认定 投案自首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其一,投案时间。关于自动投案的时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不管怎样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实和 犯罪嫌疑人 均已被发觉,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显然,投案时限的放宽,有利于犯罪人弃暗投明,作出积极的选择。 其二,投案意志。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至于投案的动机则因人而异。有的出于真心悔改,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慑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无路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其三,投案对象。行为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对象既可以是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对象的宽泛性为犯罪人 自首 的实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其四,投案内容。投案内容表现为犯罪人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倘若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或者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犯罪人因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的特殊或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往往难以当即做出全面供述或准确供述,故只要求其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如果犯罪人只供述自己的次要的犯罪事实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实,则不能视为自首。 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即由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当然,这里既可以是投案人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再次,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所谓如实,是指犯罪嫌疑人所首事实与所为事实相一致。最后,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所谓主动,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主动性体现其主观恶性的减弱。 上述自动投案和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三、自首如何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罪犯要是认定有自首或者 立功 情形,那么在最后量刑的时候,法官就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在一些情况下说不定还会免除处罚。当然这还需要结合实际的情节确定,然而对自首和立功的认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尤其是对自首认定,涉及到了四个方面,上文中也有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投案自首的法律认定投案自首该怎么认定

在法律规定中自首该如何认定

一、 自首 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 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 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主犯 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 一审 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 自首的认定 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 证据 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从 诉讼 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自首分别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两种,两种自首,都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还可能构成 立功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您的自首、立功行为不被认可,可以聘请专业的辩护 律师 提出 申诉 。

自首情节的认定

关于自首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共有以下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可以认定自首的几种情形?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投案自首的法律认定投案自首该怎么认定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投案自首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投案自首要件有哪些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 采取强制措施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 (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 公安机关逮捕 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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