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有非法用工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工伤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标准赔偿,先要对受伤的职工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登记分别适用对应的赔偿标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非法用工 工伤 赔偿之标准 由非法用工单位向 伤残 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赔偿标准 不得低于《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 工伤保险 待遇用人单位使用 童工 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及一次性 赔偿金 。 什么是“非法用工”呢? 1、无 营业执照 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雇佣人员的 2、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以上两种情况非法用工,造成人员身亡的,适用一次性非法用工工伤赔偿。这在《工伤保险条例》等 法规 中有明确规定。这种规定为“非法用工”中的员工受伤害的赔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设计了特定法律制度。在非法用工的工伤赔偿(索赔)中,首先需要锁定索赔对象,即谁是赔偿义务人。除了合法存在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这种情况外(这种情况当然应当以合法存在的单位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由于非法用工“单位”并非是合法存在的,在 诉讼 或者仲裁时应该将该“单位”的出资人列为被告。 现实中还有如下情况:第一,合法存在的单位使用另一非法存在的名称进行经营或者 非法经营 后,又合法地注册成立了。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以合法存在的单位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第二,个人或者合伙投资人冒用单位名称,实施了非法经营的行为。此种情况下,应当以实际投资人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进行索赔。第二种情况非常容易与雇员受害相混淆。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非法用工的索赔是以工伤为中心展开的雇员受害则是以民事侵权赔偿为中心展开的。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雇主是否以“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使用劳动力,雇主与雇员是否以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为内容。 非法用工属于非法行为,未成年本来就不具备工作能力和条件,所以当未成年在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属于第一责任人,承担首要责任,其次作为未成年的 法定监护人 也存在违法行为,他们没有尽到看护管理的责任。造成未成年受伤,有可能影响他未来的职业生涯。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造成劳动者受伤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