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普通的盗窃的数额达不到标准,会适用多次盗窃的条文,就是说即使三次盗窃的数额也达不到立案标准,但是构成多次,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是扒窃与多次盗窃是并列关系,只要一次就可以构成犯罪,并且不要求数额
法律分析:两年内盗窃3次的,构成盗窃罪,一般都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并且不是以盗窃的金额大小来决定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有盗窃行为的,达到法定盗窃数额的,是构成盗窃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有的人会多次盗窃,这同样也是构成犯罪的。在刑法理论上,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属连续犯,应以盗窃罪一罪累计其犯罪数额,若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也属于连续犯,在盗窃数额认定方面当然一致,但并不以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为唯一定罪标准。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作盗窃罪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盗窃3次中明以上、数额不大应该怎么判,具体还要分情况判断。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构成了盗窃罪,盗窃的数额只影响量刑。一般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要进行治安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卖模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码耐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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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盗窃犯罪当中,往往会根据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对其进行量刑处罚,此时包括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等。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犯罪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最常见又非常复杂的一种犯罪类型。认定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一种方式是看盗窃行为的数额,另一种方式是看盗窃的次数。为此,本文结合我司法解释及实践中的体会对多次盗窃行为的认定和盗窃数额累计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多次盗窃行为的认定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多次盗窃达到三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在这里,是否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认定为一次盗窃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4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从这条的立法本意不难看出,实践中对于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产生了分歧意见,为此《解释》特意明确了“多次盗窃”的概念。如果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就认定为一次盗窃,那1年内入户盗窃3次就理所当然的认定为多次盗窃,该《解释》又何必要专门用一条规定来解释“多次盗窃”呢?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只有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这两种情况,其它的不能以盗窃罪来定罪处罚。
二、盗窃数额累计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变化直接影响对“多次盗窃”犯罪构成的界定以及盗窃数额的累计。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后,笔者认为,“多次盗窃”是指以“入户”、“扒窃”及“携带凶器”以外的方式实施的盗窃。这是因为,“入户盗窃”、“扒窃”作为独立的犯罪构成,其成立盗窃罪不受次数限制,而“多次盗窃”要求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扒窃”,如果固守《解释》第四条对“多次盗窃”的界定,那么“多次盗窃”就没有适用的空间。
刑法修正后,“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因此对于多次一般盗窃累计数额处罚不存在疑问。但应当注意的是,“多次盗窃”的定罪根据是盗窃行为达到多次,而不是因为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累计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累计盗窃数额,一般而言,盗窃构成犯罪并依法应当追诉的,其后所发生的盗窃行为,数额应当一并累计。对盗窃构成犯罪以前的盗窃行为,按照《解释》规定的“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累计数额的范围应当限于盗窃构成犯罪之前一年以内的犯罪行为。那么,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并不存在对前次盗窃行为的数额累计问题。这是因为“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时间点是第三次盗窃,在第三次盗窃之盗窃犯罪是前一年以内,只有“多次盗窃”的第一、二次盗窃行为。但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构成犯罪的,对前次盗窃行为的累计,应当依照“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的规定处理。
三、《解释》与司法实践中的矛盾问题
在广大的农村及偏远地区,“偷鸡摸狗”,“小偷小摸”的情况经常发生,而老百姓对此类情况是深恶痛绝的,其社会危害性远不能用盗窃数额来衡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小偷小摸的行为,司法机关是坚决打击的。因此,有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行为,只要是不属于前面规定的不应当追诉的情况,就累加计算数额,而没有严格依照《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此,公、检、法三家在实践操作中也达成了共识。
笔者认为,《解释》之所以如此严格规定,是其立法的价值取向决定的,其本意是不想打击面过宽,对小偷小摸的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以处罚就足以。但盗窃犯罪有其特殊性,特别在广大的农村为了有效的打击犯罪,避免行为人规避法律,建议出台司法解释重新进行规定。在没有新的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应该严格依照该《解释》的规定执行。
1997年刑法典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立法上构成盗窃犯罪依法存在双重标准:
①、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②、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
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指出:“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因此1年内盗窃3次,虽然总额只3000元,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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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满2000,但因为多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可能判处拘役。
最新盗窃罪量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3)能够被移动。
(4)他人的财物。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照成处罚的不公正。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