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还是公民。公民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的人还算是公民,他们是属于部分政治权利受到限制的公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仅;(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1、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限为无期;
2、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3、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根据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享有游行、示威、结社、集会的权利。
3、不享有在国家机关担任职务的权利。
4、不享有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担任领导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您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民事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政治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广泛的民事和人身自由的权利,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条件,刑法中对犯罪分子采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不仅仅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处罚,还是为防止其滥用政治权利实施犯罪活动的一种措施。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