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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1-27 20:09:34

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满足以下适用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嫌疑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一、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办理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 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 或者交纳 保证金 ,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条件 为: 1、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 逮捕 ,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 诉讼 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 羁押 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 变更强制措施 ,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当事人的情况不是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不符合取保的条件,但最好请 律师 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二、哪些人不能取保候审?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 累犯 、犯罪集团的 主犯 ,以自伤等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不管是 刑事拘留 、逮捕还是取保候审,其实这些都是属于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当然类型不同的措施,自然适用不一样,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意义也是不同的。这个取保候审可以说对他们就是比较有利的,当然要想获得取保批准也不会那么容易,除了要提出申请外,更重要的是要满足规定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程序

1、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符合 刑事诉讼法 65条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 ,可以通过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的方式, 办理取保候审 ,司法机关是否会批准取保候审,由司法机关在法定原则内,结合案情及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决定。办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应服从司法机关的管理及要求,并随叫随到,配合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或审查起诉及审判。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C、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B、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E、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A、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B、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C、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65条、69条

哪种情况下能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比如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嫌疑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是怎样的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哪些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拘传、取保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 公安机关执行 。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 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 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怎样申请取保候审? 5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4、嫌疑人是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情形

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2、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嫌疑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况是怎样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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