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出示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服等证据来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证人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作为一名劳动者,我们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虽说,我们国家明确地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 事实劳动关系 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 劳动合同 关系会比事实劳动关系更加地合法,而且,当两者之间,一旦发生了 劳动争议 ,这也不是一个很好去解决的问题。因此,在面对这样一个确确实实存在的现实问题上,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时候,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并且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权利,劳动者在作为弱势的一方,这就显得更加地重要。那么,劳动者究竟如何去证实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呢?我们应当做好以下这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所有能够用来证明自己作为劳动者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 证据 。举个例子,比如,在合同上面有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的聘书或者是协议,其次是在给劳动者发放 工资 之后留下的工资单,或者是上下班的考勤卡以及工作证,还有平时下发的开会通知,又或者是出差回来进行报销的报销单据等等,都可以用来作为证据。 (二)如果可以,尽可能去采集到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证据。比如说,可以为此作证的 证人 的证言,以及,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的有关表格等。 (三)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着单方面解除或停止 劳动关系 的证据,一定要留存。 (四)在用人单位存在着意义上的任何行为时,劳动者都可以向有关部门,例如 劳动监察 部门,去进行举报或者投诉,并且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严加改正,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处以罚款。 这样一系列程序的好处是在于劳动者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的情况被避免了,因此用人单位的间接性报复也就很好地被避免了而且,行政执法的时间相对于其他方法来说,不仅效率更快,而且时间也相对更短其次,假如出现了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在劳动者举报或者投诉之后,没有去查处,那么,劳动者便可以就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的行为进行行政 诉讼 ,这样一来的话,劳动监察部门为了避免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就肯定会一丝不苟地、全力以赴地去查处违法的用人单位,所以,作为弱势方的劳动者,应该且必须要去依靠法律的力量,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劳动关系 的证明,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职业病 危害防护等,是职工最好的权利保护凭证。 (二)证明 事实劳动关系 。主要有:
(1)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缺失书面劳动合同的 工伤认定 申请,因劳动关系的确认,经常会与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或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将劳动关系的确定推向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解决。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方面的劳动关系质疑,劳动者应当坚决拒绝。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具有监察职责,有 社保 缴费记录的一般应认定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就事故发生单位、发生经过、伤亡人员等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此事故调查报告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 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 工资 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
一、怎么算是 事实劳动关系尽管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 订立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劳动关系并没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也是就是说,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劳动关系。 尽管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归纳起来,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事实劳动关系:
一是用人单位自始就未与劳动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期限届满后,双方以口头形式或者行为表示继续劳动关系,而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三是由于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不 符合法律规定 的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规定,致使其成为无效合同,而双方已依此确立了劳动关系。 由此可以归纳出符合事实劳动关系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即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从属关系,此区别于劳务关系; 第三,其合法性要件上存在一定缺陷,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原因。 由于劳动者的劳务一旦付出便不能收回,因而可以将劳动合同看成一种特殊的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将劳动关系否决,即使 劳动合同无效 ,也不能按照一般的无效合同那样双方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等,否则对劳动者来说非常不公平。由于法律并没有对此有特别的、明确的规定,事实中便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点来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在一些劳动争议和工伤认定中,因而劳动者需要了解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在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以法律维权。 二、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用劳动合同进行证明,如果没有的,则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判断是否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 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1、已经存在劳动行为。
劳动关系的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存在以及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通过支付相当的体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单位布置的工作内容,创造了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让渡了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
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已经存在劳动行为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2、已经形成了从属关系。
一般来说,这一类型的案例中的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没有形成这种特殊的从属关系,则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甚至也不构成劳动关系。
3、默认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行为默认或是通过口头约定而成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已经存在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
只有双方都对该劳动行为以及从属关系以默认的方式接受或不排斥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4、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前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过行为默认或通过口头约定而形成的。
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3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法律关系之所在,是其构成要件之一。
扩展资料
1、劳动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劳动关系具体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点:个别性与集体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对等性与非对等性;经济性、法律性与社会性
2、劳动关系的主体
雇员: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
雇员团体:因为共同利益、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织,包括工会和类似于工会组织的雇员协会和专门的职业协会。
雇主:一般指由于用于法律赋予的对组织的所有权,而在就业组织中具有主要经营决策权力的人或团体。
雇主组织:主要形式是雇主协会,以行业或贸易组织为纽带,一般不直接介入雇员与雇主的劳动关系事务中。
政府:主要承担以下四种角色,立法的制定者、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共部门的雇主、有效服务的提供者。
3、影响劳动关系的环境因素
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包括产品生产的工序和方式等;政策环境:政府政策方针,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关于就业的政策、教育和培训的政策等;法律和制度环境:一般指规范雇佣关系双方行为的法律和其他力量的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经过合法注册,具有法人地位;劳动者年满16岁,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