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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3-01-27 22:46:20

刑法没有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只有供应血液事故罪,其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的部门。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条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构成要件的内容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 的构成四要素: 1、客体要件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其次客体是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是故意。《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 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2、、客体为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3、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行为的故意;

4、客观上是行为主体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68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其中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而言它是指将人的血液自供者采出后,用适当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单个分离制成的各种制剂,从而能按不同需要输送给病人或作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蛋球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行为人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还必须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易言之,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只有与他人人体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而单位则不能构成本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既可以由依法成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为,也可以由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所为。但是,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因而对于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所从事的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追究有关 直接责任人 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仍决意为之。在当代的社会,我们国家医疗方面的安全是非常的重要的,由于在一些医疗过程当中经常是需要提供血液的,所以如果非法供应血液,将构成相关的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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