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以及政治活动的权利被剥夺的一种刑罚,其与限制人身权利是不一样的,限制人身权利代表着人身权利还存在,但是剥夺政治权利代表着该权利已经不存在了。剥夺政治权利最常在刑法中出现,有时候会作为附加刑来惩罚犯罪人。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根本法在部门法中的具体适用,反映了根本法法条的一个适用角度,是法律条文从抽象化向具体化转变的再现,是问题的两个方面。不享有政治权利不代表着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在刑法范围内适用,但与宪法紧密相连。
剥夺政治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首先要区分刑罚与非刑罚的关系,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限制在特定类型犯罪中适用,要不枉不纵。不知道法律条文的自然人仍要受到法律制裁。其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具有劳动资格。最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于封建社会的贬谪,不同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犯,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适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看到这里,醉学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一旦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就代表属于公民的各项权利,你是不再继续享有了的,好了
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犯罪人被剥夺了下列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知识拓展: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什么影响:
犯罪嫌疑人不能参与以下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指的是剥夺犯罪人参加一切与国家有关的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其实是一种资格刑,它主要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的。在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指的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它是具有非常明显的政治性,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进行独立适用。
扩展资料
剥夺政治权利一般主要包含列权利:
1、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单位等职位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企业、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一切职务的权利。
由此可见,犯罪人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就等于其个人不再享有上述4点所包含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指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分析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机关,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通常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是指,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以及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资格为内容的资格刑。我国刑法对政治权利的剥夺,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为基础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下列权利会被剥夺: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