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指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是 行贿 人主观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 二是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三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 违法所得 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行贿罪的相关法律及解释: 一、行贿行为的种类: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二、行贿罪的特征: 1.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3.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行贿罪的主体。 4.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三、行贿罪的量刑: 《 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 立功 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 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 受贿罪 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 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 贪污罪 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不满正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解析:
行贿罪 的司法解释如下: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 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对此也是采取了双重评价标准,一是数额,而是对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影响性。此处的“影响”的认定,应很宽泛。本 律师 理解,只要具备行贿罪构成要件,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影响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根据 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刑罚 为五至十年有期徒。
法律依据:[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突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 2号)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八)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非法利益均属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违法的,是实体违规,涵盖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获得的利益。前者诸如走私获利,后者诸如逃税获利二是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该种利益的本身不是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而是取得利益的手段具有非法性和不正当性,是程序违规,表现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不正当利益的本质就是利益取得手段的不正当性。第二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诸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平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二是在人事组织管理活动中,诸如职务调动、岗位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动中,为谋取竞争优势,违背公正原则属于“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