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此行为构成侮辱罪,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如果侵犯名誉权触犯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3、侵犯名誉权构成犯罪的,按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如果侵犯名誉权触犯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3、侵犯名誉权构成犯罪的,按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名誉侵权要注意什么1、要甄别侵权者是不是受避风港保护,比如是不是用户上传的侵权内容,是不是搜索引擎等。
2、要预先固定证据,网络侵权,侵权者点下鼠标就可以删了内容,所以要到公证处公证保全侵权网页。
3、算一下侵权的赔偿是不是抵得上维权成本。
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1、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2、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名誉权要承担 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就涉及到停止 侵权行为 ,对被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因为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恢复对被侵权人的名誉,对被侵权人的损失作出赔偿,刑事责任则是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情节严重的能构成诽谤罪。采用各种方式恶意诋毁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一定的后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情节较轻的不构成刑事犯罪。《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诋毁他人名誉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侵害名誉权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如果后果严重,还可以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 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 诉讼 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 的,应 裁定驳回起诉 。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 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 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 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解决的, 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 管辖 ?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 侵权行为 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 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 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 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 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 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 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 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 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 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 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 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 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 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 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 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 精神损害赔偿 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 精神损害 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 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 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诉, 关于 侵害名誉权经济损失上限 的问题要 包括:已经发生损害的事实、损害行为已经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关联、侵权人有过错。当您的名誉权已经被发生侵害时,可寻求专业的 律师 为您提起有关的侵权诉讼,保护您的名誉,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法律对于侵犯名誉权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企业的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名誉侵权的案件,具体的赔偿数额不好直接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由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因为侵权行为而导致被侵权人利润的减少,比如导致客户退货、退款,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来确定,或者对方因为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比如侵权方因为侵权而增加的收入或利润。一般来讲,法院判决的时候大多是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那么如果侵权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公布案情,费用由被执行人即侵权人来负担,还可以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甚至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石家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提醒您,如果您需要聘请律师、律师委托或者律师咨询或者法律咨询,或者您在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我们将用敬业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免费为您答疑。电话:
法律主观:
诽谤他人名誉权的,可以先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因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还需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不理会被侵权人的请求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诽谤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