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未被归入机动车的范围,因此行为人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能被作出行政处罚。危险驾驶罪一般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等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法规定,醉酒驾驶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如果属于超标电动车,则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所骑的电动车经鉴定,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而属于轻便两轮摩托车范畴的话,醉酒驾驶行为将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机动车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了社会的共识。然而,不少人也存在一种错觉,认为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存在醉驾,其实不是这样,电动车醉驾一样属于违法行为。
一、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2)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2.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5摩托车(3)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d)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可以看出电动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的要求。现在市面上很多电动车都超过这个标准的,速度更是远远的超过了20公里/小时。所以说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案例
我开的是电动车
为何被查酒驾(4)
李某驾驶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经过市区开发路时被正在设卡的交警拦下,他被交警怀疑酒后驾驶。酒精测试结果显示,李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23.2mg/100ml,已经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可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呀,李某对于自己的醉酒驾驶判定很不理解,对此,交警给出的答复是,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作了明确界定:“刑法第133条之一中的“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将按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处理。
交警部门表示,目前对电动车事故的处罚需要根据车辆的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判断。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如果酒后驾驶此类车辆被查出,交警部门也将对其按照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
即使驾驶的电动车没有超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也将会被处50元罚款。
目前交警部门对于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且造成他人轻微伤以上并负事故责任的驾驶员都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至于电动三轮车的事故,都已经列入轻便摩托车范畴处理。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我开的是电动车
为何被查酒驾.
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安全。所谓“交通”,是指航空、铁路、公路和水路交通,即在“公共管理的范围”内的交通。所谓“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过程中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 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1,小于80mg/100m1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 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法律上的醉酒标准基本上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所以“没有喝醉, 不会被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的理解是错误的,从法律角度讲“醉驾”其本质还是“酒后驾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无必然关系 。 其次,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不同的是前者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之所以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主要是考虑到该行 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确定性,即从医学角度考虑在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mg/100m1以上,人的判断力和控制力都会下降,已经不适合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的 行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是其机体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时间已经出现延迟,即判断道路状况的敏感力降低。因此,醉酒驾车无论何种情节均需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只要驾驶者被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1即可构成本罪。同时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行为,可依据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危险驾驶罪的设定是为预防交通事 故所设定的安全驾驶模式,是对驾车司机的一个约束性规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既然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作为该条的内容之一,那么这里的“道路”就应该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 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具有“情节恶劣”的情形。法条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醉洒驾驶超标电动车是否应该一律按照机动车的处罚标准一律定罪入刑,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即然把超标电动车划为机动车管理,所以,这类电动车违法上路就应该按照机动车违法严肃处理才对。现在看,超标电动车醉驾一律入刑,还达不到这个要求,原因是:
1、超标电动车按机动车管理各个地区参差不齐,有的地方严有的地方松,大城市严小城市松,有的地方执行的严有的不执行,这就给超标电动车管理上带来了难度
2、随着 汽车 数量的激增,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力度
3、腾不出更多的警力来管理电动车的酒驾、醉驾违法,使这类违法越来越多,出了事故罚,不出事故随便骑
4、在处罚手段上偏轻,一旦发生事故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15日,少量的罚款,致使一些违法者胆大妄为,为所欲为,存在侥幸心理
5、多数超标电动车不上牌照,没有驾驶证,在处罚上仍以“弱势群体”自居,缺少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让执法者无从下手,放任自流,致使醉驾现象屡禁不止。
6、查酒驾的方法不对,我亲眼见过交警查酒驾。查酒驾专查 汽车 ,骑电动车的大摇大摆的从警察的眼皮底下溜之大吉,无人过问,成为法外之人。
出现上述原因,一是超标电动车太多,二是警力不足, 汽车 都管不过来,哪有精力再管电动车。
我认为,既然超标电动车被列为机动车管理,就应该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执行,与 汽车 的处罚标准一样,醉驾就应该入刑,不上牌照、没有驾驶证就扣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这点是毋庸置疑的。我手头就有一个现成的案例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文无证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在1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时,与站里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张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军受伤,车辆损坏。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析认定,张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5mg/100ml,经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张文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无证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文酒后无证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65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第52条,第72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张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醉酒驾驶电动车,如果发生事故,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罚。但是要说和机动车一样定罪入刑,这也不现实,电动车醉驾有危险性,但与 汽车 事故造成的危险与后果相对轻很多。我们更应做的是加大宣传,对于违规驾驶或者违规电动车,给予交通处罚是可以的,法律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 社会 秩序,如果不太具备可操作性,那就需要谨慎,现在光是 汽车 就够警察叔叔忙的,要是在那么大体量的电动车中,找出饮酒着也是增加了劳动量,也不现实。
对滴!
不一定,看当地交通部门是怎么给超标电动车定性的,有的地方把超标电动车定为机动车,有的则定为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