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具体表现是:共同的作为犯罪;共同的不作为犯罪;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的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2)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做“实行犯过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形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通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和未完成罪属于犯罪的特殊形态,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把刑法问题导向复杂化的领域就是共同犯罪和犯罪形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这是根据 共同犯罪 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 刑法 分则规定的一个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 犯罪构成 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1、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部分人的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既遂,全体共犯人均构成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着手,其他人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
(1)原则上:全体共犯人的停止形态均是一致的。犯罪行为进行的程度对全体共犯人有约束力,所以,全体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基本上是一致的。
(2)特别: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于犯罪停止的心态不同,会导致共犯人的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不同,这就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问题。
2、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1)全体共犯人均中止犯罪时,符合中止犯的条件的,均成立犯罪中止。
(2)一般情况下,部分共犯人欲中止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此种情形下,其他共犯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例如,甲、乙、丙共同强奸A,甲、乙实施强奸行为完毕之后,丙主动中止强奸行为,丙仍然成立强奸罪既遂。张明楷教授认为:“因为共同正犯者之间具有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一个整体,即使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也不能认为中止了‘犯罪’。例如,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对此,不得认定丙成立强奸罪的中止。并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3)共犯关系脱离。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中途退出,如果切断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主客观影响力,成立犯罪中止。
①预备阶段(着手前)
A、共同正犯
在预备阶段的共同正犯由于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尚处在共谋阶段,所以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要求自己放弃,并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如果是主谋者,须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主谋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乙共谋三天后共同入室盗窃,第二天甲欲中止,对乙谎称:“我胃疼,去不了,你去吧!”乙相信便自己去实施,并盗窃既遂。甲没有明确告知退出意思,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B、教唆犯
教唆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被教唆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即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在去的路上,甲又后悔,便打电话让乙回来,但乙不答应。甲便报警,并告知被害人让其做好准备。乙入室后被抓。甲成立犯罪中止。
C、帮助犯
帮助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例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切实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再例如,甲为乙的盗窃提供了一把钥匙,又后悔,向乙索要,乙暗自配了一把,然后将原来的钥匙还给甲,用配的钥匙盗窃成功。甲没有切实消除帮助作用,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②实行阶段(着手后)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例如,甲在外望风,乙进屋正在盗窃主人的保险箱,甲打电话给乙,表示不再望风,并离开现场了。乙知道后继续实施盗窃并既遂。甲成立中止。
3、对合型犯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但属于广义共犯。
犯罪形态的基本内容犯罪形态分类
犯罪的完成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和 犯罪中止。
对形态的理解
1、 形态是一个点,而不是一段时间。
2、这个点与停顿紧密相连,有停顿才有点,有停顿才有形态。一个行为只有一个点,一个行为只有一个形态,不能把主体的完整行为人为进行分割。
3、形态是 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 结局。它们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不可能转为犯罪未遂状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转化为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的表现。
2、故意犯罪的阶段也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的不同而人为划分的段落。可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
3、故意犯罪过程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若干具体的故意犯罪阶段,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阶段处在故意犯罪发展的总过程中,呈现出先后相互衔接、此起彼伏的递进和发展变化关系。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故意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属性与特征。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发生的犯罪结果都构成因果关系;
3、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