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强奸该当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中并未将丈夫定为强奸罪主体的消极适用对象,所以丈夫只要有强奸行为,依然可以定为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现今我国法院对待婚内强奸的刑事责任问题采取部分肯定立场,处理原则有三个:
1、具有合法婚姻关系且未进入离婚诉讼阶段的婚内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2、已进入离婚诉讼阶段的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这个诉讼过程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3、对犯强奸罪的丈夫判处较—般强奸案件更轻的刑罚(缓刑)。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 分居 、提起 离婚诉讼 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 刑法 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 故意伤害罪 、 虐待罪 等论处。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违背他人意志,强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内强奸是家庭性暴力行为,但是由于其在认定方面存在难点,所以很难定性行为是否构成算不算婚内强奸。《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婚内强奸,可以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看,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例外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
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案件几乎没有,是因为被强奸的妻子不愿报案而已。
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其他的强奸行为一样会产生对女性生理和心理的伤害夫妻的性爱是双方表达爱慕的行为,采取暴力进行无疑会伤害夫妻关系,伤害妻子。虽然,在我国,对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但是,我国新《刑法》并没有把加害人与受害人关系为夫妻的侵犯妇女性自由权利的行为排除于强奸罪之外。因此可以定义,婚内强奸是指丈夫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关于婚内强奸的定罪,笔者认为,婚内强奸系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因此,婚内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与我国新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婚内强奸罪的主体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一方。既然婚内强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形,那么,在量刑方面,也应参照我国刑法对强奸罪量刑方面的规定。但由于婚内强奸造成的社会影响小于其他强奸罪,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在量刑方面,婚内强奸较之于其他强奸罪,应该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中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中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说,强奸罪的主体只能限于男子。那么,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条文是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提及这一问题。“婚内强奸”目前法律通说认为不构成强奸罪。如果丈夫“强迫性行为”造成伤害,达到法定标准的话,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虐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上海、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我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立法上一直没有一个很好很明确的解释,在维护夫妻尤其是妻子的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相关案例:
堪称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的当属王卫明。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王卫明逐渐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间逐渐产生矛盾,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于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应王卫明离婚之诉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至钱某处拿东西,见钱某在收拾东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钱某不允,王卫明便使用暴力强行与钱某性交,且致使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卫明服判,未上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婚内强奸,可以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看,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例外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
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案件几乎没有,是因为被强奸的妻子不愿报案而已。
婚内强奸目前在我国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很可能就会判处强奸罪:
1、从夫妻一方已经提出离婚诉讼至离婚生效判决之前发生的婚内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
这种情况由于特殊,既然已提出离婚诉讼,至少说明夫妻感情可能已经破灭,无感情婚内强奸,法院一般会判处丈夫强奸罪成立。
2、夫妻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超过两年或者签订分居协议明确约定互不承担和履行性权利义务。
此时如果丈夫强奸妻子,法院一般也会判丈夫强奸罪成立。因为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也属于婚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而签订分居协议已有约定在先,丈夫仍违背妻子意愿强奸的。
法院一般也会判处丈夫强奸罪成立的。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以为,婚内强奸在我国一般都是不认为构成强奸罪的。一般如果妻子报警说丈夫强奸,派出所也不会处理,顶多属于家庭暴力。
一、相关案例
1999年12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对一起诉讼离婚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法院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一审宣判后,被告未提起上诉。
2000年6月6日,安徽凤阳县人民法院因被告人(丈夫)在未进行婚姻登记,仅依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的情况下。
妻子因丈夫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绝与其同房,被告便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
2000年3月23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类似于上海青浦的“婚内强奸”案作出了被告人罪名不成立的一审判决。
二、婚内强奸罪具有以下特点:
(1)侵犯的客体是妻子的性权利。
妻子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妇女,其性的权利包括性要求权、性拒绝权与性自主权,三者内在统一于性的权利。
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对妻子的性自主权应当受到限制,这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从法律视角来看,婚内强奸侵犯了妻子的性拒绝权,而性的拒绝权统一于性的权利,是性权利不可分的一部分。
(2)客观方面。
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相类似的手段,明显违背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暴力手段与违背妻子意愿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暴力手段是违背妻子意愿这种主观意志的客观化表征,因此认定暴力手段应该与违背妻子意志相联系。
由于婚姻关系的事实存在,对暴力手段的认定应该强于一般强奸罪所使用的暴力手段,且不包括胁迫或者其他较轻缓的手段。
(3)主体是特定的。
即具有婚姻关系的丈夫,且具有行为责任能力。行为责任能力是指年满23周岁,精神健康,意志自由的男子。
(4)主观方面。
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在明知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达到性交的目的。
三、相关法条: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
在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婚姻的存在对强奸行为的认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婚姻对性行为具有一定的承认力,即婚姻对性行为的一般方式具有保护作用。
如双方互相打情骂俏,或妻子表面不肯发生性行为,但心里希望丈夫与其发生性行为,在拒绝方式上就不那么强烈,或妻子心情不好时被迫发生性行为,但事后并没有完全责怪丈夫。
并且又发生了性行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就不宜认定为强奸行为。但是,当性行为的方式明显超过法律对性行为的保护方式时,就会出现犯罪,如妻子因某种原因不愿与丈夫继续共同生活。
拒绝与其进行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丈夫明知妻子不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却执意与妻子性行为,并且使用暴力手段排除反抗,这应当认定为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罪,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使用暴力,明显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内强奸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强奸罪。婚内强奸是强奸罪的一种情形,在法律条文中并未直接体现,婚内强奸主要体现司法实践中。
一、什么是强奸?
强奸的概念大概大家都知道,是指在违背妇女愿意的情况下,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目的是发生性行为,方式体现为实施了暴力、威胁等让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结婚前的每一次均须征得对方同意
二、什么是婚内强奸?
所谓婚内强奸行为,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
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行为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如果是发生在夫妻之间,那就属于婚内强奸;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的,就不属于婚内强奸。
除此之外,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行为的认定标准有明显的区别。
结婚后,男女双方一般不存在强奸
三、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行为的区别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未婚内强奸进行特殊规定,强奸的核心要义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
但是,男女双方结婚以后,一般认为,男女双方均概括地同意与对方发生性行为。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说一对男女,在不是夫妻的情况下,双方每一次发生性行为,都需要一方自愿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换句话说,女方这一次同意与男方发生性行为,并不代表女方同意以后再次与男方发生性行为。而如果男女双方是夫妻,那么男女双方从结婚开始,就意味着女方在婚姻期间一直同意与男方发生性行为(也意味着男方在婚姻期间一直与女方发生性行为)。也就是说,结婚以后,男方与女方发生性行为,不需要另外再征得女方同意。
婚内强奸发生在特殊情形下
这种理论或者说这种观念导致一个事实,那就是婚内强奸较难认定,实践中的案例少之又少。
实践当中,只有在夫妻双方处于特殊情形下,男方强迫女方发生性行为,才比较容易认定为强奸罪。比如,男方与女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男方对女方采用了严重的暴力行为,男方与女方在离婚诉讼当中,或者男方与女方已经申请离婚,处于离婚冷静期等。
新闻中报道的这个案例,就是男女双方处于离婚诉讼当中,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行为而被认定为强奸罪。
总之,婚内强奸从法律规定上与一般的强奸并无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婚内不存在强奸,只有在男女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离婚说是那个期间,离婚冷静期或者男方使用严重暴力等特殊情形,才较容易被认定为强奸行为。
关于婚内强奸,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立法标准,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强奸行为,目前难以定罪。
婚内强奸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我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立法上一直没有一个很好很明确的解释。
关于殴打,经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轻微伤的按治安案件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