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大家可能不知道刑罚的种类有哪一些,这些都在我国的刑法中有着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力。那么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多久?下面就让醉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多久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夸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成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也适用该规定。此处注意两点:
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
起计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切的起算发生了分离;
二是虽然态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始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但根据州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杈利也当然被剥夺。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现实中,由于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不同的。
当然,要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那么一般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1、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的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
2、剥夺政治权利的限期。根据《刑法》第55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仅;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般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具体多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如果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要求的期限为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法律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即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针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该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4.对于 死刑缓期执行 或无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 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该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主体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