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中的参与分配的程序是: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开始进行。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六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和分配原则是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和分配原则具体如下:
1、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2、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二条 【扣押清单的制作】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第三、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第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第五、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若被执行人除查封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则应按比例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从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轮候查封申请人有权按照比例申请参与该查封财产的分配。
扩展资料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也有违债的平等性(优先受偿一无法律依据,二违参与分配制度,三会带来道德风险)。
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下,《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破产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被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可见,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行分配。
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执行若干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参考资料:
浙江检察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参考资料:
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方财产被多人轮候保全,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强制执行,不是所有都能参与财产分配。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诉讼保全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可以参与执行分配,如果财产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没有担保物权的,按保全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多人查封同一财产的处理顺序如下:
1、同一财产被多家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首先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2、如果没有抵押权,对于轮候查封的,查封在先的债权优先受偿,在查封在先的清偿之后还有剩余的则由查封在后的依次受偿,分配的顺序以此类推;
3、其他债权人在财产处置的时候,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第九十一条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轮候查封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时,以先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将轮候查封制度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财产。这一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也是提高执行效率的需要。
若被执行人除查封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则应按比例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
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94条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明确了可以同一法院对同一财产可以采取轮候查封,并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检察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