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不适用数罪并罚的一般有如下情况:
1、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想像竞合犯。想像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成立数个罪名的情况。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就是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个最重的罪名处断,而不以数罪并罚。
3、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4、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状态。如连续实施数个杀人行为。《刑法》第89条第1款中的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就是指连续犯。
5、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6、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评价的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可见,吸收犯是实质上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7、选择性罪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如下情况:
1、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1)继续犯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其犯罪行为处在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继续犯有数个自然行为,但在犯罪构成上是一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权益,触犯的是一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不适用数罪并罚。
(2)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法律特别规定发生严重结果的加重处罚的情况。结果加重犯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所以也不适用数罪并罚。
(3)转化犯是指立法有特别规定,当一种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性质或者危害后果更为严重的犯罪,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已经发生变化,审判时应以转化后触犯的罪名定罪,并必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条文裁量刑罚。转化犯是结果加重犯的一种特例,对转化犯的处罚原则是按照转化后行为人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是实际的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假想的数罪”,是不完备的数罪,与实际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法律不允许在数个犯罪构成中重复使用一个行为。由于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所以是实际的一罪,在审判中按一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5)“法条竞合”是由于立法原因,在法规中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出现重合或交叉。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触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行为人实质上犯的是一罪,其处理原则是: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法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
2、对同种类数罪的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如连续犯(包括惯犯)。
(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情形。连续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在审判中按一罪处罚。如强奸罪、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分子往往数次作案,具有同样的犯罪目的和行为,侵犯同样的客体,犯下同种类型罪行。在审判中,并非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每一次犯罪部分别定罪量刑,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是按一罪法定的从重或加重构成情节处罚,即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2)对同种数罪的选择性罪名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我国《刑法》中有的法条同时规定若干选择性罪名,例如《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即属于选择性罪名。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通常能够适用数罪并罚的,是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不同的法益,构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那么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就会进行数罪并罚。那除此之外,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形还有哪些呢?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分别是普通数罪并罚、发现漏罪的并罚、再犯新罪的并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凡属想象竞合犯都只按一罪处理,无须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1)须出于一个行为
即基于一个决意所实施之一个行为。至基于单一之意思或概括之意思,在所不问。且此所谓“一行为”,包括自然概念上之一行为与法律概念上之一行为。又该行为可为故意行为、过失行为、积极之作为、消极之不作为,正犯之一行为固足当之,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亦无不可。再者,于打击错误之场合下,评价上亦可能生故意与过失犯罪之想象竞合犯。
(2)一个行为须侵害数个法益
即一个行为发生侵害数个法益之结果,各具独立之可罚性。故数个结果而可认为包括一个法益者,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
对观念的竞合,“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其趣旨是,观念的竞合本来是数罪,但是,因为是由一个行为进行的,在科刑上,把它们都包括在数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处断。
关于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中“最重之刑”的意义,大审院的判例认为“是指应该适用其数个罪名中规定最重之刑的法条来处断”, 但是,最高裁判所认为,其中“同时也包含着不能轻于其他法条的法定刑的最下限来处断的趣旨”。 作为对“最重之刑”的实质意义的考虑,不言而喻,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是正确的。
另外,所谓“处断”,只是就刑而言的,其趣旨不是说,轻的犯罪被重的犯罪所吸收而丧失其独立性。 因此,即使重的犯罪中没有规定没收,在其他罪中规定有没收时,可以附加判处没收,也可以并科两个以上的没收
)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常见的连续犯,如持枪连续杀人,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连续盗窃作案数起等等。连续犯,是实质数罪,但当作一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连续犯与继续犯(持续犯)的区别就在于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关于连续犯,要注意以下二点:
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新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应适用新刑法,但新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二)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如为了诈骗财物或者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在进行招摇撞骗犯罪过程中,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类似于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一样。关键区别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牵连犯是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 还要注意:有的刑罚规定的行为是复合行为,想象竞合犯中有的复合行为视为一行为,而不是数行为的。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的,应当依照该例外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例外规定主要是1.在犯走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但是,在走私毒品的过程中,武装或者暴力抗拒缉毒的,作为量刑情节,只以走私毒品罪一罪处罚;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过程中,暴力抗拒缉查的,也只作为量刑情节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 2.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或损毁保险标的而构成其他罪的,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放火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数罪并罚。
3.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进行犯罪活动又构成其他罪的,如走私、贩卖毒品、赌博、非法经营的,应当数罪并罚。通常认为属于牵连犯法律明文规定不数罪并罚的情况如下:
(1)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
(2)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法律规定强奸作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
(3)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4)盗窃 信用卡又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5)伪造货币又贩运该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法律、司法解释中涉及的罪数的情况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的处罚的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主要有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4.受贿而循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399条第3款)。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三)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四)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情形有: 一、 数罪并罚原则 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二、一人犯数罪。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数罪是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数人共同犯一罪的,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数人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仅将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前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其典型如《刑法》第240条;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对某些牵连犯罪以某罪处理,其典型如《刑法》第196 条第3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法律仅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其典型如《刑法》第399条第4款、第329条第1款。
◆法定数罪并罚:法律明确规定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应数罪并罚。
★包容犯:
①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第239条)。
②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③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妇女卖淫的(定拐卖妇女罪,第240条)。
④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定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第347条)。
⑦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定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⑧以强奸手段迫使卖淫的(定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法律已经规定以哪个罪处罚)
①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②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
③ 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第196条第3款)。
④ 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第229条第2款)。
⑤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第253条第2款)。
★法定择一重罪处罚
①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1款)。
②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29条第2款)。
③ 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399条第3款)。
④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法定数罪并罚
(1)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20条第2款)。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57条第2款)。
(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
(4)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第204条第2款)。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94条第3款)
(1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18条第2款)。
(11)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12)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一般情况下,只要犯两个以上的罪名,都可能会适用数罪并罚。为了适用数罪并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除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第二,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且公诉机关起诉两个及以上的罪名,且这两个罪名不是牵连犯第三,所起诉的罪名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是已过诉讼时效,但是被核准追溯的刑事案件。
原则上只要犯罪人在宣告有罪之前,两个独立的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条文,都可以适用数罪并罚,但是如果是已经过诉讼时效,或者公诉机关只起诉了一个罪名,那么就不能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哪些情形下适用数罪并罚
一般情况下,只要犯两个以上的罪名,都可能会适用数罪并罚。为了适用数罪并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除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第二,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且公诉机关起诉两个及以上的罪名,且这两个罪名不是牵连犯第三,所起诉的罪名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者是已过诉讼时效,但是被核准追溯的刑事案件。
原则上只要犯罪人在宣告有罪之前,两个独立的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条文,都可以适用数罪并罚,但是如果是已经过诉讼时效,或者公诉机关只起诉了一个罪名,那么就不能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
从对同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包括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在判决之后,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数罪刑罚执行中又发现漏判之罪或又犯新罪的。并罚原则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的区别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之间主要的区别就是:数罪并罚会将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来,与最高刑相比,取一个合适的刑期数值但是罚金刑直接加起来即可。择一重罪就是选择所犯的罪要承担的处罚中最重的一个,进行处罚。
数罪并罚的适用和择一重罪总的来说像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都以一罪从重或加重处罚,那是一般原则,而实行数罪并罚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则必须以法律(包括具有参照效力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准。当然,在一罪论处的情况下,又有一般与例外之分,即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情形是以法定的一罪论处,而无需司法上的选择。
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
1、数罪并罚的(指故意犯罪)。一人犯数罪,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人犯数罪不宜适用缓刑。上述法律和解释虽规定不尽明确,但其精神实质是明确的,即数罪并罚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2、不认罪的。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有悔罪表现。连自己的犯罪事实都不承认,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有悔罪表现。即使所犯罪行较轻,但拒不认罪,同样不宜适用缓刑。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者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见其犯罪情节较重,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4、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类案件要适用缓刑都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如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未成年人或从犯等等,但要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为了要适用缓刑而大幅度的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做文章。而且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不能适用缓刑;对于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也不宜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 的情形: 1、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 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果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3、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
3、并罚原则。
4、折衷原则。《 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