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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28 09:40:49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指在代位权纠纷中,债务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可以委托的对象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什么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代位权问题。

1、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法院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

2、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什么意思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就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案由是什么?

一、概念介绍 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根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 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由此可见,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 诉讼 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 二、代位权诉讼中案由是什么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 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是用什么样的案由,从以前,一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如果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 买卖合同 欠款 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欠款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 加工承揽合同 欠款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呢。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限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和“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从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 债权债务 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从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上来看,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的欠款 债务 关系,因此,在2001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出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解释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案件,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所以,从那以后在审理这样类型案件中应当将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更为准确。

什么叫代位诉讼,请各位高手指点

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

例如,破产管理人(在我国一般称为破产清算组),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等为他人的利益而享有诉讼实施权,又如,代表人诉讼制度,还有股东以公司名义向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管提起的诉讼。

“诉的利益”是代位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法理基础。债权人对代位债权并没有管理处分权,但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就存在一种“诉的利益”,债权人才相应地具有代位诉讼权,能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

比如:甲欠乙的钱,丙欠甲钱,丙的钱到期后,甲怠于行使债权,导致乙对甲的债权产生给付不能的危险,这时乙为了实现对甲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对甲偿还债务,这时乙就“代替”了甲的“位置”。

另外,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的对象是大股东、董事及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人。股东代的是“公司法人”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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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什么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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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比较宽泛,最好问具体的案件情况,否则很难回答,这样宽泛的问题是无法给有价值的回答的,因为,法学很深奥,并不是几句话可以阐释一个抽象的法律问题的。

你问具体的法律问题,才有可能获得有价值的回答。抽象的法律问题,只能抽象的回答。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由怎么写

填写债权人 代位权纠纷 案由之前,我们需了解 代位权诉讼 中案由是什么。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以前一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 买卖合同纠纷 ,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纠纷作为案由。) 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那么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呢。 从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 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 债权债务关系 中享有的权利。 所以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案件,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所以,现在法院审理这类型案件时,将此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 债权人代位权 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是怎样的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是什么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院该如何管辖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管辖适用于一般诉讼管辖,管辖地应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代位诉讼管辖法院如何

代位权诉讼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原则上:代位权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原债之诉”后,又向同一个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之债”,受理“原债之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代位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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