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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服刑人员多久可以假释

发布时间:2023-01-28 12:14:35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正在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时可以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可以假释。《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可以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服刑人员多久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监狱多久可以申请假释

现行法律对申请假释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只要监狱里的犯人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办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服刑人员假释需要执行多长时间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什么情况下服刑人员可以假释

服刑人员可以假释的条件有:

1、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已经执行法律规定的刑期。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服刑期间又犯罪能假释吗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首先,与刑法规定的累犯来比较。刑法规定累犯不能被假释,主要考虑的是累犯的主观恶性较大,如果将其假释,会有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监狱内又犯罪主要是脱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等几种,都属于故意犯罪。罪犯在服刑场所又故意犯罪,不管其动机如何,都说明其和累犯一样,犯罪恶习较深,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如果在监狱都不能控制自己的犯罪行为,将其假释,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其次,与服刑期间没有再犯罪的服刑人员来比较。一直以来,我们在执行假释制度时,假释罪犯的比例都控制得较严,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相对于没有又犯罪的罪犯两者相比,哪个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是否可能危害社会,应该是一目了然。因此,相对于在服刑期间没有又犯罪的罪犯来说,将服刑期间又犯罪被加刑的罪犯予以假释,改造政策会显得有失公正。因此法律应该明文规定服刑期间又犯罪被加刑的罪犯不能被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一个人判了五年,要做几年才可以假释出监狱

需要两年半以上

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 ①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来的一半,所以,十年有期徒刑至少得服刑一半,也就是五年,也就是说,如果有减刑的话,最多减5年。

②减刑的条件有很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能会被减刑。如果有以下情况的,一定会减刑: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情况。 比如在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时候,那些因为监狱围墙被震倒而重获“自由”的服刑人员,没有潜逃,而是回头去营救被困人员和伤者,这就属于必须减刑的情况。

③假释适用和减刑有相同点,只能是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的人员才能适用(有期徒刑);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但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实际上是很少发生的。 另外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型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含)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服刑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刑或假释

关于减刑的条件在我国的刑法当中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减刑这一措施只能够用于那些在执行惩罚过程当中,有着立功或者明显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只有这一类犯罪分子才能够申请减刑。而假释是指的犯罪分子在服刑一段时间以后,如果说再经过监狱的监视以及教育之后,有了非常明显的悔改表现或者说突然身患疾病,在放到社会上以后不会危害社会才可以申请假释,但是假释是有附加条件的,因此在满足这些条件以后,同时还要遵循法律所制定的附加条件,这样才可以赋予他提前释放。

减刑

虽然说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存在着减刑这条制度,可是减刑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分子。在范围上来讲,减刑仅仅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以及拘役这四种类型的犯罪分子。并且,在条件上只要满足减刑的条件,无论其之前的罪过大小都是可以实行减刑的。

当然减刑并不仅仅是指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减少处罚时间。有一部分罪犯对于他们的减刑会有所不同,例如说被判以死缓的罪犯,他们也是存在减刑的,只不过他们的减刑是将死刑改成无期徒刑或者时间较长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想要满足减刑的条件,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要立功表现。我国法律规定在监视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出现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实行适当的减刑,而重大立功表现又包含了发明或创造出重大科技改革意义的物品。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服刑人员多久可以假释

假释

假释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对于犯人自己本身还是社会以及司法,在这三方面它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罪犯自己本身来讲,在狱中服刑期间,罪犯有着非常强烈的对自由的渴望。因此为了鼓励罪犯能够认真学习,同时服从国家的管制。刑法上制定了假释这一制度,同时这一做法也能够使得罪犯尽早的重新融入社会。

并且对于社会来讲,刑罚的意义不仅仅是为了处罚,更重要的是为了教育,通过教育来改变罪犯的思想以及价值观。这在一方面其实是为了促进社会更好的稳定。因此假释制度的存在能够很好的促进对于罪犯的改造以及教育。同时对于司法自己本身来讲,它能够减少司法机关在执行处罚以及管理还有教育过程中的困难。这也从一方面缓解了司法机关面临的压力。

所以无论是假释制度还是减刑制度,都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种制度。同时对罪犯自己本身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服刑人员减刑最新规定

服刑人员减刑最新规定

刑法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

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第十五条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是否可以对罪犯进行假释

只要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假释。但是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不能假释。

犯罪分子申请假释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假释的主体必须是因犯罪或违法行为接受法院判决处以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并且有期徒刑需要实际执行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需要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犯罪分子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坦白从宽,积极接受改造,证明其自身行为,不再危害社会利益,并由相关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请申请书申请假释;第三,不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服刑人员多久可以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服刑人员申请假释的条件有哪些?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第十四条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 法院判决书 、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应当同时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假释多长时间可以批准

1、犯人不能申请假释,假释是由监狱机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的。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即监狱机关提出假释申请后,两个月内予以释放。

2、监狱里的犯人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办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具体手续和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9条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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