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后,对于侵占的款项也是需要进行归还的。《刑法》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必须还款, 侵占罪 判刑之后,仍然应承担相应的返还侵占财物、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 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职务侵占罪获取的利益,应当及时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被判刑之后该还钱的还是需要继续的还钱的,并不是说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职务侵占罪者就没有民事责任了。因此,如果是直接以职务侵占罪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那么将不能得到允许。不过,实践中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往往不需要太过考虑,因为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追缴,或让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赔,若是受害人(公司)仍然有损失的,即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出狱以后还要还钱。因为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属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犯没拿钱就不需要还钱。涉及到职务侵占的时候一般情况下还存在着共同犯罪人员,只要是共同犯罪的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规定,职务侵占罪公诉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不过,具体而言,对于被侵占的财产将做以下的处理:
1、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人民法院将根据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这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首先是否判刑要看侵占的金额,不同的金额对应不同的起刑点,侵占的金额肯定是要求返还的,如果无法返还的部分会综合考虑并有可能加重刑期。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需要退赔。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关于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两个罪名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
【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
从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看,这两个罪名存在交叉的多个方面:
1、主体都是公司的员工;
2、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3、对公司的资金实施截留、控制和支配;
4、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5、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异同
1、量刑上的差别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分为两档,一为5年以下,一为5年以上,5年以上采取是上不封顶的量刑幅度,理论上讲,这个罪虽然不适用死刑和无期徒刑,但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即可能突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也分为两档,3年以下和3年—10年,即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因此,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以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是比较划算的。从这个角度上讲,职务侵占罪是比挪用资金罪重的罪名。
2、决定这两个罪不同量刑幅度的直接原因在于主观方面,也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目的是要将公司的资金直接占为已有,不再归还。其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而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是“挪用”,挪用完后,主观上仍要归还公司的。其侵犯的是公司对该资金的支配、使用、收益权,但不涉及所有权。
如果由于经营不好,致使一定时期内无力归还的,就形成了与职务侵占犯罪同样的占有资金的形态,此时,需要对不能归还的客观原因进行甄别,如果主观上想归还,只是由于经营不善而无力还款的,就应当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仍然属于挪用资金罪。
对于如何判断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参照最高法已经颁布的几个司法解释进行比照推定,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规定,对于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有证据证明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对此,可以参照该规定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并不影响悔罪表现的认定,是否准予减刑,需要综合考虑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但是罪犯最低服刑期限必须大于原判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看情况。看具体侵占金额多大,涉嫌 侵占罪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可根据具体情节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贪污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